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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共同社報道,東京高等法院27日就日本警察開槍射殺中國人案作出二審判決,支持宇都宮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栃木縣警巡查長平田學(35歲)無罪,駁回控方上訴。被告2006年在盤問一中國男子時遭到抵抗,遂開槍將其射殺。法院指定履行檢方職責的律師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要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
審判長小倉正三認定,該中國男子衝向被告,並企圖用石燈籠上的石頭(重約3公斤)攻擊其頭部,被告屬正當防衛,“被告開槍是爲了保證生命安全,是不得已的行爲”。
判決書顯示,被告平田學在任鹿沼署派出所巡警期間,於2006年6月23日在栃木市西方町路上以涉嫌妨礙執行公務爲由逮捕中國研修生羅成(當時38歲)時遭到抵抗,隨即開槍射中其腹部,致其死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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