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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狀告“姚明一代”生產廠家——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權一案一審已於近日宣判,法院判決武漢雲鶴大鯊魚公司侵犯姚明姓名權,賠償人民幣30萬元。
今年6月15日,姚明狀告武漢雲鶴公司一案在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在起訴書中,姚明方訴稱:武漢雲鶴公司在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及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其經營活動中擅自將“姚明”、“姚明一代”作爲商業標識使用,足以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爲被告的商品來源與原告有關聯,進而發生誤買誤認,這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姚明一方認爲這些行爲嚴重影響了姚明的形象,侵犯了姚明的名譽權姓名權和肖像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判該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各種經濟損失1000萬餘元。
宣判後,記者於昨日採訪了姚之隊負責人陸皓,陸皓認爲30萬元的賠償金額過低。“對惡意、重複、規模化侵權的行爲,應加重懲罰力度。”陸皓說,姚之隊在本案中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給侵權企業一個教訓,企業如果侵權,應該要付出相應的成本。本報特約記者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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