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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都應當公開招標。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範圍。
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領導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針對我國招投標活動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條例一一作出細化規定。
爲防虛假招標,條例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範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爲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
對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條例作了細化。爲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條例規定,招標結束後依法訂立的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對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條例規定: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條例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爲。
目前,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條例重申: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但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條例還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對於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理決定要公告。(記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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