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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記者李立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主要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作了規定。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衰變期的不同,規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後應滿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後應滿足1萬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處置設施依法關閉後,應進行安全監護。條例還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爲規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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