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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十週年·法治見證
本報記者李鬆黃潔
2011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第十個年頭。由於商評委和專利委、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大量高校、科研院所位於轄區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爲全國審理商標、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唯一的一審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收案量一直位居全國前列,而且逐年呈井噴式增長。
十年來,一中院知識產權庭年均收案3594件,人均結案140.8件,其中涉外案件佔全部案件總數的31.5%。面對壓力與挑戰,一中院知識產權庭交出了一份優秀答卷:年均結案率95.8%,民事案件調撤率達38.98%。
規範知產行政裁定
2001年,爲滿足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要求,我國於入世前對商標法、專利法進行修改,變“行政終局”爲“司法終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及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的案件,均由一中院專屬管轄,一中院知識產權庭成爲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重要窗口。
在一批涉及搶注“聯想”、“伊利”、“方正”等一系列馳名商標以及搶注包括“易建聯”在內的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知產庭對有證據證明的“搭便車”等惡意搶注行爲堅決予以打擊;在審理蓋格·彼得訴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駁回複審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在口頭審理前沒有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等行爲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其所作出的決定應予撤銷;在秦佔國訴商標評審委員會“老龍口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案中,認定已有證據顯示涉案商標標識已經具有了約定俗成的其它含義,已經可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作用,因其已具有其他含義而應當獲准註冊,故撤銷了被告的決定。
一件件典型案例成爲中國入世十年知識產權保護之路上的法治記憶,成爲我國知識產權審判與國際軌道良性對接的助推器。
探索審理“第一案”
“我們對於人民法院高質量、高水準的專業審判表示衷心的感謝!”2011年10月25日,國家體育場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楊城向一中院知識產權庭贈錦旗時激動地說。
在一般的侵權案中,被控侵權的行爲都是直接複製原告的建築作品,而在國家體育場訴熊貓煙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權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將建築作品複製到其煙花產品上的行爲構成侵權,該主張能否成立在國內外都沒有在先判例。
合議庭經過認真討論,一審判決認定“盛放鳥巢”煙花產品侵犯了對國家體育場的建築作品著作權。此案爲我國首例司法認定將建築作品著作權跨類保護至工業設計產品的案件。原告雙方當事人拿到判決書後均未提起上訴。
入世十年間,特殊的地域管轄讓一中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處在“風口浪尖”上。其中包括審結我國第一起涉及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第一起MTV著作權人起訴KTV歌廳違法使用其作品案等“第一案件”的審判意味着無先例可循,更意味着巨大的審判壓力、高難度的法律解讀以及更深遠的判例影響。
面對入世後新類型、非傳統型知產民事案件的不斷涌現和案件數量的銳增,一中院知產庭探索打造專家型法官隊伍,建立專業化審判機制,逐步形成“商標合議庭”、“專利合議庭”和“著作權合議庭”等專業化審判組織,同時引入具有相關行業背景、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提升了疑難案件的審判效率和質量。
精心審理涉外案件
TRIPS協議中,國民待遇原則始終是首要原則。自2002年以來,一中院知產庭受理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外案件5318件,而這也是落實“國民待遇”承諾中一個實實在在的“落腳點”。
“日本和中國都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日本株式會社萬代的設計作品在中國應受到法律保護。”在一中院審結的41起由原告日本株式會社萬代起訴廣東某玩具廠和北京的零售商的玩具著作權案件中,一中院最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日本株式會社萬代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0餘萬元。
該案在日本國內引起了很大反響,株式會社萬代的副總裁小園江特意從日本趕來,向一中院知產庭贈送了刻有“衷心的感謝,崇高的敬意”的水晶牌。
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不僅體現了我國是否嚴格履行國際承諾,關係到對我國貿易及投資環境的國際評價,也關係到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和市場經濟的公平良性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無疑是以有效和充分保護知識產權爲核心,但同時,也需要發揮知識產權的調節機制和約束機制的作用,以使知識產權人的個體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得以合理的平衡和協調。”一中院知產庭庭長崔學鋒說。
據記者瞭解,入世十年來一中院知產庭審理的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中支持和部分支持外方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佔全部案件的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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