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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看了一篇莫泊桑的短篇小說《繩子》,遠不如同是索狀物的《項鍊》著名,但其沉重不減後者。仍是言簡意賅地一路寫法,描寫了社會百態,反映了某個時代、地域、心理的歷史境遇。
只是還要說一說法律。“把法律置之度內”——《繩子》這篇小說的法律,也是被不起眼地攪拌起來了。小說的主要景象是,市場的人羣,熙攘的人聲,紛繁的世相,它們在相互纏繞之間,又註定不會與法律毫無瓜葛。
這是一根並非道具的繩子,法律也是其中的重要纖維。
一個由熟人組成的鄉鎮集市裏,更容易發生一些免不了的事情,其間可能也有傳奇的成分。一個人在市場上,看到地上的一根繩子,也許不能說是一根,只是短短的一截,還有一些再利用的價值。這個人俯身正要撿時,恰被遠處一個與他有些宿怨的人看到了,四目相對片刻,彷彿無聲勝有聲。主要還是爲了“顏面”,前者不想讓後者知道自己佔有這份“不當得利”,趕快把那截繩子揣了起來,當然,這也不免顯得有些“掖着藏着”了。至於“眺望”這一幕的後者,也可能確實沒看清對方所撿之物是什麼。
後來,聽說有另外的人在當天的集市上丟失了一個錢包,正懸賞尋找。
本是兩件並無關係的事情,小事情,卻“合成”了後面的大事故。
再後來,撿繩子的人被傳到當地“有司衙門”,接受調查,與舉報人對質。當然沒撿錢包,當然不承認,當然覺得冤屈。於是喊冤叫屈,自己撿的只是一截繩子。
再再後來,錢包被別的人撿到了,也被輾轉送了回來。但還是有很多人認爲,這是先前的那個人做的手腳,撿了錢包不願意交,被懷疑又不願意承認,就指使別的人交了回來,自己落個清白,脫了干係。
儘管這個撿繩子的人也有些作者所說的狡黠,但他是遠不夠違法的,也許不能保證一定會拾金不昧,但這次,確實沒發生法定的不當得利。
他反覆地、急切地向周圍的人辯解,遇到誰都要說,甚至主動找一些人說,他沒撿錢包,也沒讓別人交錢包,錢包這事與自己完全無關,他撿的是繩子,確實是繩子。
但是,彷彿是他越這樣解釋,大家就越懷疑他,他自己也無疑地隨之委頓了下去。終於,他被大家的猜忌打垮了,其實更是被他自己的擔心壓垮了。臨終時還唸叨着那根致命的繩子——他是多麼想澄清自己啊。
“說不清”,這三個字無論在生活裏,還是在法律上,都是無奈的,也是沉重的,甚至是可怕的。
是的,也許這些傷害,也可以像委屈那樣被慢慢消化掉,但嚴重的是——被誣陷、懷疑的人,即使可以忍受外部的傷害,卻未必能夠忍受自己內心的“排異反應”。
此“排異反應”的基礎成因,是人格權的存在。
一般來說,民法上的人格權,屬於人身權的一部分,與財產權相對,也常因財產權而被提及,被引發。人格權又包含着許多具體的權利,其中很重要的——名譽權,與其中的生命權都是並列的。
在許多時候,人格權及其名譽權這樣的事物,彷彿是看不見的。其實,這份經常被輕視的權利,也是經常被侵犯的。
《繩子》裏的整件事開始像是一個面子問題,到後來,就不宜簡單地說是面子與自尊的問題了,它也不簡單地關涉了一個人內心的易感與過敏,更不應該無端地苛求這個老實的鄉下人的心理承受力、抗挫折力——其實,即使是人格的扭曲,也常伴隨着人格權(也可能連同其他權利)的被侵犯、被夾擊,甚至被法律所威脅。在強大、無形的法律面前,一個人的人格上、名譽上的潔癖是有原因的,也是需要理解、值得同情的。
或許那時的撿繩者,就此間可能的誣陷、名譽的受損、困擾的煩惱等事項,還不能依法起訴,只能如此可憐(但願不要再說是“可笑”)地辯解——在審查者面前,他爲了保障自己言行的可靠,還曾以自己的“靈魂及靈魂的得救”起誓——彷彿強化地指向了更深度的人格權。但是,總是有那麼多的人不買這個賬,不願意信任他,他竟然爲此搭上了性命。
這截看似平常不過的繩子,也就似乎典型地容納了法律視野下的人格,也糾纏着人格的權利與侵犯、侵犯的表現與後果等。它同時也像一把刷子,洗刷着人,有可能是徒勞的,也與繩子一樣有着不能剝奪的、法律的纖維。
不能說這樣的繩子是司空見慣的,但對一個使人心裏沒底的、容易心虛的甚至不由自主要心虛的社會,法律,又該做何感想?有何所爲?
法律的出臺與上演,即確立一根堅韌的、定性是非的——準繩,以自證與他證之法,徹查不明之事,剔除不實之詞——當然是繩之以法,懲戒那些直接的、間接的責任人,修復那些傷損的靈魂。
是的,法律也可以做一簇火苗,照亮那些可能的、也是必然的無依與無靠,無奈與無據,溫暖人心、人格,確保人的名譽,使清白的人不受困於無中生有的誣衊,不受制於無端的擠壓,像君子那樣活得坦蕩自如,並對整個社會心裏有底,不致窘迫無助。亦善哉。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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