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違法套取現金1.5億元的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萬元至30萬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間,被告人龔某結夥被告人陸某虛構經營場所,向多家銀行申領了25臺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在蘇州、無錫、南京等地設點,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爲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並按照刷卡金額的0.5%至3%收取手續費,刷卡金額累計達1.5億餘元;被告人黃某幫助龔某、陸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970餘萬元;龔某、陸某明知呂某等86名被告人購買POS機用於刷卡套現,仍將POS機出售給他們用於非法套取現金,刷卡金額共計1.4億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龔某、陸某、呂某等人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爲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敢德耿貴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