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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買了兩瓶單價1.85元的飲料,退一瓶卻只得到1.8元,超市方稱是系統原因,但顧客認爲其存在欺詐。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顧客狀告超市索要5分錢案件,一審判決支持顧客訴訟請求。
原告於先生2011年10月25日下午在塘沽某大型超市購買單價爲1.85元的聽裝飲料兩瓶及食鹽、白糖等物品,使用信用卡支付後,他以其中一瓶飲料日期標識不清爲由退貨。但工作人員只退給他現金1.8元,差了5分錢。爲此,於先生和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拒絕在顧客退貨單上簽字,隨後將超市告上法庭,以消費欺詐爲由向超市索要這5分錢。
法院審理中,被告超市方稱,沒退5分錢是公司系統的問題,現在的超市都是這樣的系統,購物的時候如果是5分錢,那就捨去了,因爲當時原告買了兩瓶飲料花了3.7元,所以在退一瓶時5分錢也沒有辦法退了。超市方認爲不存在欺詐行爲,原告是明知超市有這個空子還來鑽,屬於惡意訴訟,浪費國家資源。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在被告處購物後依法進行退貨,被告應當按照原貨物價值返還原告貨款。被告以系統原因不能退還剩餘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5分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介紹,顧客在結完賬領取所購商品後,其與經營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即告履行完畢;當顧客因商品存在瑕疵提出退貨時,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超市應當按照原貨物價值返還貨款。“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訴訟爲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爲。本案中原告訴求只是要求被告返還5分錢,並沒有爲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因此不屬於惡意訴訟。(記者解金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