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日上午9時,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少年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陳某、許某等十名被告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及盜竊一案。這是自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我市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全國第三起該類案件。
2010年6月,本市無業男子陳某、許某預謀盜竊網絡遊戲賬號、密碼,由許某提供二十餘臺電腦設備,陳某負責獲取木馬病毒並實施盜號。許某僱用本市男青年朱某、韓某,陳某之妻楊某僱用山東省男青年崔某,協助陳某、許某登錄多款遊戲“喊話”,吸引玩家注意,誘使玩家點擊其預先設置的帶有木馬病毒的網址,從而盜取玩家的遊戲賬號、密碼。
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陳某先後通過河南省男青年蔡某及黑龍江省男青年王某從安徽省男青年吳某、遼寧省男青年韓某等人處獲取“QQ華夏”“龍之谷”“QQ西遊”“地下城勇士”等遊戲的木馬病毒。陳某在朱某、韓某、楊某、崔某等人的協助下使用該木馬病毒在網絡遊戲中盜取遊戲賬號、密碼,再通過蔡某、王某將盜取的遊戲賬號、密碼交給吳某、韓某等人。吳某、韓某等人以每個遊戲賬號、密碼2至8元人民幣的價格通過網上銀行按照盜號數量支付蔡某、王某錢款。蔡某、王某扣除部分錢款後轉交給陳某。而後,吳某、韓某等人再將遊戲賬號、密碼加價出售他人,獲取違法所得。其相互配合,分工明確,從製作、傳播木馬病毒到盜號、銷號已形成完整產業鏈。
經公安機關偵查,僅2011年5月下旬,陳某等人就盜取網絡遊戲賬號、密碼622組。陳某等人通過盜取遊戲賬號和密碼共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7萬餘元。此外,崔某還曾於2011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利用在河西區一網吧擔任收銀員之機,多次竊取該網吧經理李某和帶班經理郝某現金及其他物品,價值人民幣5000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蔡某、王某、許某、楊某、朱某、韓某、崔某的行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告人吳某、韓某的行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崔某的行爲另構成盜竊罪。(通訊員西研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