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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朱小姐購買了價值2.5萬元的家居商品,沒想到商場在送貨時出現差錯,多送了一個3000元的鞋櫃。後來商場要求返還鞋櫃,朱小姐以鞋櫃是贈品爲由拒絕返還。商場隨後以不當得利爲由將朱小姐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鞋櫃價款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小姐分別於2011年1月和3月間,在本市某傢俱商場購買了牀、櫃子、沙發、茶几等傢俱,合計貨款2.5萬元。期間,朱小姐與商場簽訂買賣合同,並交付訂金600元,約定幾個月後送貨。回到家中,朱小姐量了量尺寸,發現剛剛購買的鞋櫃尺寸不合適,於是與商場協商退貨,並在送貨前向商場交納了除鞋櫃款之外的2.2萬元貨款。誰知商場送貨時,由於工作失誤,錯將已經退貨的鞋櫃和2.2萬元的傢俱一併送到朱小姐處,朱小姐簽收後未提出異議。後來商場發現送貨有誤,多次找到朱小姐要求返還多送的鞋櫃,都被朱小姐以鞋櫃屬於贈品爲由拒絕。商場無奈之下,起訴要求朱小姐返還不當得利鞋櫃的價款3000元。
另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買賣合同中載明有鞋櫃一個,價值3000元,並註明鞋櫃尺寸不合適退貨。但在被告提供的其保管的合同中,鞋櫃一欄已被劃掉。
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中不包含本案訟爭的鞋櫃。被告主張鞋櫃是原告方贈送的,但是對此事實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屬實。因此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所以鞋櫃的所有權屬於原告。由於訟爭鞋櫃屬於生活用品,因此原告要求返還等值價款並無不妥。故法院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的鞋櫃價款3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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