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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斌(資料圖)
2011年7月12日,內蒙古包頭,惠龍公司大樓外景顯得十分氣派豪華。
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華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17日在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秀華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緩刑及免刑,並處罰金2萬-8萬元。
非法吸金22億元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采取發放融資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80.69萬元,至今造成77058.57萬元不能歸還的後果,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經調查審計發現,對於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但後期,為打造復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制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為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鏈最終斷裂,金利斌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
惠龍公司職工參與
被告人王秀華、吳雲、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均系惠龍公司的職工,明知惠龍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仍積極參與。且王秀華、吳雲介紹他人為惠龍公司吸收了大量公眾資金,為該公司的犯罪活動起了重要作用;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作為財務人員,直接參與了惠龍公司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單位犯罪的具體實施者。其中,范瑾、牛瑞芳、郭建萍還積極介紹他人為惠龍公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系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王曉燕、趙星東、馬偉健、賈生葉,在惠龍公司相關人員的授意下,積極介紹他人為惠龍公司吸收公眾存款,與惠龍公司構成共同犯罪,其行為也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王曉燕、趙星東、馬偉健、賈生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劉美娥、蘇秀玲以個人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庭審中,被告人均能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劉美娥、蘇秀玲積極挽回損失償還集資參與人的借款,並取得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
12名被告一一獲刑
九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王秀華、吳雲、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曉燕、趙星東、馬偉健、賈生葉、劉美娥、蘇秀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秀華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吳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范瑾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邢燕、牛瑞芳、郭建萍有期徒刑各三年,並處罰金各4萬元;被告人王曉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趙星東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馬偉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賈生葉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劉美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蘇秀玲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後,王秀華、趙星東等被告情緒激動,當庭表示要上訴。
-案件回放
億萬富豪車內自焚
去年4月13日,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業園區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院內發生一起汽車被燒毀案件,車內發現一具被燒毀的遺體。經公安機關DNA鑒定,死者為金利斌,系包頭市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福禾豆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頭擁有多家企業(獨資或參股),且以惠龍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
在近3個月的調查中,包頭警方專案組共接待融資報案人1559人,接待欠款單位和個人276家;共查詢涉案銀行賬戶近500個,查詢涉案銀行卡1300多張,調取銀行證據30餘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