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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涉嫌一起交通事故車輛被扣,女司機一紙訴狀將交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被告的扣車憑證。前不久,此案在河北區法院一審宣判,涉訴具體行政行爲被認定爲違法。
【事件回放】
去年3月6日,河北區中山路消防支隊旁發生交通事故,一位騎自行車的老人倒地受傷。交管河北支隊調取附近車場內監控影像資料並詢問傷者後確定,市民劉女士所有的紅色馬自達轎車爲事故車輛。隨後,交管支隊向劉女士開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了劉女士的轎車。爲此,劉女士向河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爲被告公安交管河北支隊的強制措施憑證認定事實錯誤,要求撤銷。
交管河北支隊扣押上述車輛後,先後委託三家相關鑑定機構進行接觸痕跡檢驗鑑定,第一家機構“因鑑定對象不具備比對檢驗條件,決定終止鑑定”,第二家和第三家機構均答覆不具備檢驗鑑定條件。
【法庭激辯】
劉女士訴稱,去年3月6日,她的紅色馬自達並沒有在中山路與月緯路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扣留其車輛沒有事實依據,因爲本案沒有事故現場,她是在事故發生一個多月之後被叫到交通隊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駕車在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的時間、地點發生了事故,而且本次的交通事故並沒有確定車輛駕駛人,被告扣留原告車輛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交管河北支隊則稱,本起交通事故爲肇事逃逸,有偵查的過程,到4月13日才把原告傳喚到交通隊,做出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事故時間應以事故認定書爲準。有大量證據證明其發生了交通事故,因此採取暫扣車輛的強制措施合法,請法院維持。
此外,原告代理律師提出,案發當天,交管部門接到的報案內容是一位大爺發病,而不是交通事故;強制措施憑證上記載的交通事故日期爲4月13日,而這一天沒有發生事故;交管部門出具的辨認筆錄,不符合《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規定》,應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作出的扣留原告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應基於其受理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的時間爲2011年3月6日,而被告向原告送達的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爲同年4月13日,與被告提供的時間不符。據此,被告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的時間表述既不客觀也不真實,應認定爲違法。基於被告已將原告車輛放行的事實,本案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因此,判決涉案具體行政行爲違法。(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