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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和區域品牌。引導示範基地重點依託特色產業、龍頭企業和主導產品,積極實施品牌戰略,形成一批國內著名的自主品牌和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品牌。支持以品牌共享爲基礎,大力培育集體商標、原產地註冊、證明標誌等區域產業品牌。以食品、醫藥基地爲重點,引導示範基地內企業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和完善以產業鏈爲基礎的產品質量跟蹤和安全檢驗檢測體系。鼓勵有條件的示範基地發展工業旅遊,提高區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支持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推動產業合作園區建設。
(六)提高“兩化”融合和軍民融合式發展水平。深化信息技術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關鍵環節的集成應用和滲透。發展一批面向工業行業的信息化服務平臺,建設一批“兩化”融合的集成、諮詢和服務中心,健全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加快發展和完善園區信息化服務體系。力爭到2015年,示範基地內大中型企業數字化設計工具普及率超過90%,關鍵工藝流程基本實現數控化。支持軍民結合項目建設,推動軍工與民用技術相互轉化,加強軍民結合產業基地建設,促進軍民結合產業發展壯大。
(七)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配套服務環境。以滿足示範基地內企業共性需求爲導向,以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爲目標,以關鍵共性技術研發應用及公共設施共享爲重點,着力發展一批運作規範、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的公共服務平臺。整合各方資源,加大對示範基地重點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發展的支持力度,重點增強公共服務平臺在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試驗驗證、科技成果轉化、設施共享、知識產權服務、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服務支撐能力,逐步形成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示範基地公共服務支撐體系。
(八)加強土地管理,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示範基地的發展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實行統一管理。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嚴格執行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審批和供應土地。示範基地建設用地必須以產業用地爲主,從嚴控制商業房地產開發。合理設置企業准入條件,嚴格執行各類工業用地標準,積極引進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經濟效益好、土地集約度高、污染程度低的項目,大力引導現有企業增容改造、深度挖潛;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機制,逐步淘汰佔地多、效益差的企業;探索建立土地集約利用經濟調節機制,加強標準化廠房建設,進一步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力爭到2015年,示範基地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4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5000萬元/公頃以上。
三、主要舉措
(一)加強規劃和政策引導。國家工業和信息化各類規劃要加強對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指導和支持,規劃內重點項目佈局優先向示範基地集中。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各示範基地做好創建工作方案及產業發展規劃的調整和完善。加強部省合作,支持將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納入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中,成爲各地發展和支持重點。指導、推動各地制定和完善推進示範基地創建發展的政策措施,在人才引進、土地規劃、環境保護、配套服務建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工業用地、用水指標等要素配置優先向示範基地傾斜。支持國家重點行業、領域的改革創新和試驗示範在示範基地內先行先試。大力支持熱電聯產配套項目建設和直購電試點。
(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國家在技術改造基建專項、工業轉型升級等資金安排上,對符合條件的示範基地重點企業予以支持。發揮各級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加強示範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提升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試驗驗證、質量標準認證、信息服務、污染治理等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能力,逐步形成支撐示範基地良性發展的長效機制。鼓勵地方安排資金支持示範基地“三廢”集中處理、公共動力、產業鏈接管網、信息基礎設施、標準化廠房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升級改造,以及示範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國家安排的資金和地方資金,優先支持示範基地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
(三)引導社會資源支持創建發展。支持和推動示範基地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逐步擴大對示範基地創建發展的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示範基地公共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和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提高中小企業貸款規模和比重。支持和推動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部屬高校、直屬事業單位在科研、諮詢、市場開發等方面加強與示範基地的合作,依託示範基地建設分支機構。
(四)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示範基地與高校、專業性服務機構等開展合作,建立人才公共服務平臺,加強示範基地重點行業科技、管理、技能等方面的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人才工作資金支持力度,保障人才工作的健康發展。完善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配套政策,形成鼓勵、支持人才幹好事業、幹成事業的良好環境。
四、保障機制
(一)健全和理順管理機制。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將示範基地創建工作作爲重要職責和重點工作,明確主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健全和理順工作機制,加強與財政、國土等部門的協商合作,共同推動國家級和省級示範基地創建的各項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推進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目標和任務,落實分工和責任,形成部省兩級創建、聯動推進的工作機制。各示範基地要切實按照創建工作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提高創建工作水平。
(二)完善評價、考覈機制。建立和完善示範基地創建發展情況動態報送機制,加強對示範基地創建發展情況的跟蹤研究,定期編制、發佈示範基地創建發展報告。研究制定示範基地創建質量評價體系,逐步開展對示範基地創建的評估評價工作。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定期對本地區示範基地創建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工業和信息化部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複覈工作,對於不符合條件的示範基地予以摘牌。
(三)加強宣傳和交流。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部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加強對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宣傳,定期組織開展示範基地創建工作交流,通過政策通報、報告和信息發佈、定期交流和培訓等方式,推廣先進經驗,擴大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社會影響。探索建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交流機制。協助示範基地開展產業鏈招商和投資推介活動。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創新方式方法,擴大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社會宣傳和影響,並將創建工作情況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與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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