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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六旬婦女患病住院,當晚家屬離院後,該婦女舉着輸液瓶自行如廁,不慎在衛生間摔傷。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自身對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酌定爲80%;醫院未按“一級護理”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承擔20%的賠償責任。
60多歲的李大娘因患糖尿病住院。醫院告知書中載明,李大娘身體超重易骨折,囑咐家屬陪伴,其丈夫確認簽字。當晚22時丈夫離院,次日凌晨2時許,李大娘一手舉着輸液瓶,自行前往病房外的衛生間,下臺階時不慎摔倒。經診斷,李大娘爲踝關節骨折,經鑑定符合十級傷殘。
李大娘認爲,按醫囑每隔2至3小時取尿化驗,她才自行到衛生間取尿以備化驗。由於衛生間溼滑而摔倒在地,系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故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餘元。
被告某醫院辯稱,原告入院後,被告履行了相關義務。原告家屬在未通知醫院情況下自行離院,次日凌晨原告亦未通知在班護士、在輸液過程中自行去衛生間,不慎崴腳坐在地上,造成骨折系自身原因導致,與被告無關,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身行爲及行爲後果應有辨識預見能力。原告60多歲,體胖超重,且患糖尿病,住院輸液治療理應有家屬陪護。現原告忽視風險,對自身行爲過於自信,導致崴腳骨折後果,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責任比例酌定爲80%。
而被告醫院病歷記載,對原告進行一級護理,按衛生部有關規定應每小時巡視患者並對患者進行安全管理。自原告家屬離開醫院到事發時已間隔4小時,值班護士明知原告無人陪護,卻未及時聯繫家屬回院陪護或給予原告特別關注,應對原告損害後果發生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酌定爲20%。
經查,原告因治療骨傷支出費用合計5萬餘元屬合理賠償範圍。原告享受退休金,誤工損失不予支持。由於原告對其骨傷損害後果負主要責任,故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某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李大娘各項經濟損失5萬餘元的20%,計1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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