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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中國社會的迅速發展與變化,人們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關注中國的刑法解釋與刑法適用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刑法解釋問題已不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同時具有重要的社會實踐價值和意義。現在我們愈發重新審視刑事立法解釋以及現有刑事司法解釋的合理性,不是因爲它們在歷史上及現在都沒有發揮作用,恰恰相反,它們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都曾乃至包括現在都在發揮着重要作用,只不過是刑法解釋工作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其存在的樣式和發揮作用的形式都在悄悄地發生着變化。雖然解釋工作向來作爲法律適用的一項核心任務而存在,但解釋工作的形式與邏輯以及具體內容都被社會深深地改變着。
形式與實質
有語言文字的地方就存在解釋,刑法解釋是有關刑法文本理解的一種技藝與方法,如果說在以往的社會中人們更注意法律解釋的方法與技巧,那麼在風險社會中人們則在注重刑法解釋技藝的同時開始關注自己的解釋立場,因爲立場的不同不但反映着人們不同的價值取向以及風險控制的不同趨向,而且會深刻影響着具體刑法解釋方法的適用以及刑法解釋結論和刑事處理方法的不同。刑法的形式解釋與刑法的實質解釋就是在這樣一個宏觀背景下逐漸展開爭論的,這種立場的爭論不但反映着現今刑法理論的發展趨向,而且頗具重要的現實意義。
形式的犯罪論主張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形式的解釋,認爲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在進行處罰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實質判斷之前,應當從具有通常的判斷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夠得出該種結論的角度出發,進行形式的判斷。實質的犯罪論主張應當從處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發,實質地解釋刑罰法規尤其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的判斷不可能是形式的、價值無涉的,而是應從處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來判斷某種行爲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自從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確立以來,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似乎以其無比優越性在我國刑法理論上表現出其強勁的發展勢頭,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似乎成爲我國刑法解釋的主流。總的來看,在我國現有的風險社會中,處於對社會風險的有效控制,我們應當堅持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但與此同時,我們又必須對此保持高度警惕,掌握和提高實質的刑法解釋的技藝和方法,刑法解釋方法的發達與完善是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必須具備的技術條件。
解釋方法的位階與邏輯
傳統的刑法解釋方法大致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論解釋與合憲性解釋。上述解釋方法之間是否存在某種位階關係,各種解釋方法在具體適用時有無一定的規則和規律可循以便確定它們之間的適用順序,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看法,觀點衆多,諸說紛紜。在風險社會中,隨着社會內在風險的逐步增加,社會發展與人們行爲的不可預期性遠遠超出人類理性的控制,社會風險的增加具有“跳躍性”與不確定性,社會利益衝突與糾紛也隨之成爲刑法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妥善地解決社會的當下問題,追求社會的和解以及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與可接受性就成爲作爲社會控制工具的刑法的重要任務。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就在於合目的地解決社會糾紛,追求刑事裁判的合理性與可接受性,以符合當下社會問題的合理解決,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回溯到刑法制定之時去探求所謂立法者立法之時的真實內涵與目的,我們不可能拿一個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所謂的立法者的意圖去約束與調整我們現今的行爲。這樣一來,目的論的解釋具有最終的決定地位。特別是在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只有目的論的解釋方法直接追求所有解釋之本來目的,從中最終得出有約束力的重要的法律意思,從這一層面上講,其他的解釋方法只不過是人們接近法律意思的特殊途徑。有的學者稱其爲“解釋的指向”。在這個風險社會中,不論目的論解釋的作用如何重要,地位如何特殊,但文義解釋都具有不容置疑的基礎性地位,文義解釋作爲根據刑法用語的含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來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是罪刑法定原則作爲刑法帝王條款核心地位的必然要求。既然是解釋就必須以文本爲基礎,脫離了法律文本,就不再是法律解釋了,而實際上就是造法。而“合憲性解釋”方法是指依憲法及位階較高的法律規範解釋位階較低的法律規範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因爲法律是一個階層結構,猶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層爲憲法,其次爲法律,再次爲法規。法規範之效力,依其位階而定,即法律和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法規不得牴觸法律。因此產生了一項基本原則,即對於位階較低的法律規範應依位階較高之法律規範解釋之,以貫徹上層法律規範之價值判斷,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所以在實質的刑法解釋立場中,對於具體刑法解釋方法的運用雖然沒有絕對明確、固定的規則可以遵循,但作爲刑法解釋的實質導向,在通常情況下還是應當堅持從文義的刑法解釋方法入手,以目的論解釋爲基本導向,並受制於合憲性解釋的基本規則,但在其他具體解釋方法的運用上則不應當存在一個固定的順序結構,而是依刑法目的的不同而有所選擇。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共中央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