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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假釋裁定書的一刻,陳華激動萬分地說:“感謝法官給了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在以後的改造道路上,我一定把假釋考驗期變成學習期,嚴格約束自己,改造自己,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34歲的陳華因職務侵佔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經過在濱海監獄四年多的改造,他提出假釋申請。前不久,天津市二中院法官們又一次來到濱海監獄,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公開聽證,經過提審、公示、座談、聽取駐監檢察人員和監獄管教幹警意見、由司法監督員現場抽取同監室改造的服刑人員作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等一系列嚴格程序,法院批准了他的假釋申請。陳華和母親團聚的日子,提前了兩年零十個月。
爲增強減刑假釋的公開、公正,促進執行機關對罪犯的改造,自2009年7月開始,作爲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而推出的一項有力措施,市二中院總結推出了“一公開、三結合”的工作機制,即:將減刑假釋案件的庭審公開、將減刑假釋案件與監獄管理工作結合、與矯正監管工作結合、與回訪幫教工作結合。
兩年多來,市二中院共審結減刑案件6607件,假釋案件301件,沒有發生任何差錯。截至目前,裁定準予假釋的301名罪犯沒有一個重新犯罪,取得了顯著效果。
成立合議庭
全面推進陽光審判進高牆
爲了更好地推動“一公開、三結合”工作的開展,市二中院審監庭成立了專門的合議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對於申請減刑假釋人員的審查方式也由原先的遠程程序審查變爲合議庭到罪犯羈押地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市二中院的做法不僅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體現,還極大地調動了服刑人員追求改造的積極性,足足地給服刑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
在審判實踐中,市二中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並結合減刑假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八項嚴格的庭審程序:一是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回避制度;二是駐監檢察室檢察員發表審查意見和監督意見;三是執行機關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四是罪犯陳述改造情況;五是監區管教評價罪犯表現情況;六是同監組成員作爲證人出庭對罪犯表現情況進行評價;七是審判長對假釋人員告知考驗期,進行法制教育;八是法院在合議前先進行公示,並聽取司法監督員、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和建議,然後再對罪犯的改造表現及罪罰情況做出裁定。
具體的講,就是專門合議庭對假釋案件、職務犯罪減刑案件到監獄、看守所內公開開庭審理,在罪犯陳述其改造情況的基礎上,法官全面聽取駐監檢察員、管教幹警的意見,並詢問互幫互助小組成員看法。公開開庭時,審判長向假釋罪犯告知假釋考驗期以及假釋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使擬假釋人員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使他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對呈報的減刑、假釋案件經審理後做出裁定前,實行裁前公示制度,即到轄區內監獄、看守所的各大監區張貼公告,對擬減刑、假釋人員名單、原判刑期、擬減刑期、悔改表現情況、減刑、假釋的依據和理由等進行公示,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並派專人到監獄的各大監區實地考察。此舉既穩定了在押人員的情緒,利於其悔罪改造,又達到服刑人員之間相互監督、及時糾錯的目的。專門合議庭還將財產刑實際執行情況作爲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的考察項目。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過程中將其與罪犯計分考覈情況相結合,使考覈制度更趨科學、合理。
2011年6月的一天,市二中院在濱海監獄對9名擬假釋罪犯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與以往不同的是,第一次讓擬假釋罪犯和監區服刑的60餘名罪犯一起參加了旁聽。法庭上,擬假釋罪犯的現實表現和假釋依據在庭審過程中全都直觀地表現出來,法官還對旁聽席上的同監區服刑的罪犯進行了徵詢,向他們瞭解擬假釋罪犯在監獄的服刑改造情況。這一做法引起服刑人員的強烈反響。服刑人員安某某說:“改造考覈得多少分,可以得什麼等級的獎勵證,減多少刑,能夠一目瞭然,既能規劃自己的改造目標,又能監督別人的改造成績,法院的這種做法叫人心裏踏實。”
嚴格的程序確保了庭審的公開公正,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曬足了陽光。
在一次假釋聽證會上,一位參加旁聽的服刑人員感慨地說:“這次減刑假釋的人員中,雖然沒有我的名字,可是我挺服氣的,沒什麼怨言,通過比較才感到我的改造還不到位、還不夠優秀,今後我要向減刑假釋的獄友學習,努力改造,爭取下一次機會。”
市二中院審監庭減刑假釋合議庭審判長賈秋霞說:“通過進行公開審理,改變了以往‘紙上審判’的模式,將所有審判程序進行全公開,避免了廣大羣衆和服刑人員對減刑假釋工作進行‘暗箱操作’的懷疑。通過嚴格程序,全面聽取駐監檢察員、管教幹警的意見,並詢問互幫互助小組成員的看法,得出一個公正的結果,使各方都能信服。”
接受監督
多方參與減刑假釋工作
爲了最大限度地讓社會民衆參與減刑、假釋工作,保障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進一步促進司法公開、透明,市二中院除了堅持邀請監獄執行機關、駐監檢察機關、在監服刑犯人、社區安置幫教人員等廣泛參與監督外,還創造性地邀請了作爲該院司法監督員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庭審聽證。
第一次參加減刑、假釋案件聽證的司法監督員、市政協委員趙靜激動地說:“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服刑罪犯是如何減刑、假釋的,一直是個謎,民間有花錢買減刑的傳聞,影響很不好;通過參加庭審,解開了謎團,打消了疑慮,敲碎了‘暗箱’,羣衆監督真正走入了高牆之內。”
爲使司法監督員在參審減刑、假釋案件中真正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而不是成爲“擺設”,市二中院制定了多項舉措,充分賦予司法監督員更大的權利。在庭審聽證開始前,由司法監督員進行抽籤,隨機抽選作爲證人的擬假釋人員同監室服刑人員名單,並享有對監獄就減刑、假釋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詢問權。司機監督員對庭審現場證人的抽取實施監督權;司法監督員還擁有對被減刑、假釋罪犯的現場教育感召權、詢問權以及獨立的表決權等多項權利。
2011年9月,司法監督員、市政協委員英傑在濱海監獄參審了一起減刑、假釋案件的聽證會,會後他高興地說:“我參加案件庭審聽證,人民法院沒有把我當成‘聾子的耳朵’,沒有把我當成‘擺設’,我和審判員一樣獨立行使權利,我的表決與法官一樣算數,司法監督員可以在最大限度上發揮自己的權利。”
此外,通過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審理,許多法官和司法監督員與監獄建立起了聯繫,促進監獄的安全穩定。濱海監獄副監獄長李國宇深有感觸地說:“市二中院到罪犯羈押地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並邀請司法監督員進行聽證,不僅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體現,促進了監獄的安全穩定,許多法官和司法監督員還給我們的監管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幫助,極大地調動了罪犯追求改造的積極性,推進了陽光執法,擴大了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跟蹤回訪
延伸幫教減刑假釋人員
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目的,是爲了讓罪犯迴歸社會後,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對他們進行監管改造,以更好地遏制減刑假釋罪犯重新犯罪。爲此,市二中院開展了對減刑假釋人員的回訪幫教活動,法官採取“圓桌式”座談、到減刑假釋人員家中“面對面”回訪以及電話回訪等多種方式,對減刑後仍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和被假釋迴歸社會的罪犯進行跟蹤監督和回訪幫教。
“太感謝你們了!”在某項工程的施工現場,被假釋不久的王某正在工地上忙碌,見到市二中院專程前來回訪自己的法官,連聲道謝。法官詳細瞭解了王某假釋出獄後的工作和生活狀況,對其工作中遇到的勞動就業等政策法律難題進行了解答。臨走前還千叮嚀萬囑咐,叫王某在考驗期內一定要嚴格接受監管,做一個守法、正直、對社會有用的人。法官的親切關懷叫王某十分感動。“法官那麼忙,還想着來看望我,讓我感受到了政府的溫暖。”他表示,今後一定要學法、守法、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市二中院不但定期對被假釋罪犯進行跟蹤回訪,及時瞭解他們迴歸社會後的情況,還及時會同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他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矯正方案,落實矯正措施,並將假釋罪犯嚴格執行報告制度作爲考驗期的量化指標,保證了社區刑罰執行的效果。
兩年半的實踐表明,回訪幫教活動的開展,延伸了人民法院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工作,實現了與社會其他監管矯正部門的無縫對接,有效遏制了減刑假釋人員再犯新罪,同時也使法官們對減刑假釋的社會效果有了更爲深刻的認識,爲進一步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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