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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盜竊團伙瞄準“老年代步車”多次行竊,其成員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二審中,天津市檢察院一分院檢察官依據新頒佈實施的《關於刑法分則部分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向法院提出建議後得到採納,部分被告人得以“減刑”。
四人結夥專偷“老年代步車”
被告人陳某等三人均是“90後”,小學都沒畢業,就千里迢迢從甘肅老家來津打工。被告人江某現年36歲,也是外地人,在津打工多年,現在一家飯館內掌廚。儘管江某每月拿着數千元高薪,可仍不滿足,一心要闖出個名堂。他用多年攢下的錢買了輛二手捷達車,晚上出來拉活。陳某等人經常乘坐江某的“黑出租”,一來二去熟識起來,便一起謀劃着“做點買賣”。
近兩年,“老年代步車”在本市大街小巷出現頻率越來越高。江某等人瞄準這條“財路”,於2011年6月至7月的半個多月裏,先後多次流竄至南開、東麗、西青等地作案。他們事先準備好T型改錐和液壓鉗等工具,發現目標後即將車鎖撬開,把車開走變賣獲利。正當該團伙“連戰連捷”時,因所盜一輛車中裝有GPS系統暴露了行蹤,公安機關先後將四人抓獲。檢察機關認定陳某等三人涉案價值爲10000餘元,江某涉案價值爲20000餘元。一審法院認爲,上述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幾名被告人盜竊數額巨大,一審判處江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0元;判處陳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不等,各處罰金10000元。
二審依據新規予以“減刑”
一審宣判後,幾名被告人提出上訴。江某家屬賠償了相關損失。市檢一分院二審監督處檢察官李曉寧發現,就在二審期間,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於2011年12月下發施行了《關於刑法分則部分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其中將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從原先的“1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調整爲“2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將“數額巨大”的標準從原先的“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調整爲“2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
李曉寧檢察官向二審法院提出建議,認爲依據新規,陳某等人符合“數額較大”標準,建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而江某的量刑也應依據新規重新確定。日前,市一中院採納了檢察官的建議,對幾名被告人量刑酌情減輕,終審判決陳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江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數額維持一審不變。本報記者解金釗通訊員袁剛林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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