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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日前對《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修訂,在全市正式啓用新文本。
據介紹,修訂後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公共租賃住房退出約定和不得更改限價商品住房的居住性質。按照本市相關規定,乙方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購買本限價商品房的,乙方應在本限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後2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解除租賃合同。乙方未按期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甲方可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乙方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相應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限價商品住房的房屋使用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限價商品住房只能用於居住,乙方不得將限價商品住房的用途改作經營或其他用途。(記者雷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