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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一起利用郵寄方式購買並販賣毒品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性,31歲,)現住本市塘沽區,無業。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5月減刑後提前釋放。
劉某爲牟取非法利益,於2012年2月初的一天,向其在廣州的舅舅孫某(另案處理)打電話,欲購買毒品,然後在天津販賣。二人商定孫某以每克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500克冰毒,並以孫某給劉某郵寄音箱器材的名義,將毒品置於音箱內,從廣州用郵寄方式送達。於是,劉某在2012年2月7日通過工商銀行給孫某的賬戶匯去人民幣15萬元整。兩天後,孫某給劉某打電話說冰毒藏在音響裏,已經通過物流公司發過來了,並告訴劉某寄來的是1000克冰毒,多出的500克讓劉某幫他賣出去,賣出去後的錢再給孫某匯過去。
2012年2月14日晚20時許,劉某駕駛汽車到天津市西青區某物流公司領取孫某從廣州郵遞過來的貨物(音響,即冰毒)。其在物流公司領取貨物後,被嚴陣以待的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郵寄包裹中的音箱內搜出白色晶體20袋,每袋重約50克,總重960餘克;並從其身上、汽車內及住處搜出白色晶體與有色藥片狀物品共重102.207克。經鑑定,上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即冰毒。和平區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劉某之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涉嫌販賣毒品犯罪;同時其減刑釋放後,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因此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名詞解釋:
1、冰毒簡述:冰毒,即興奮劑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觀爲純白結晶體,晶瑩剔透,故被吸毒、販毒者稱爲“冰”(Ice)。由於它的毒性劇烈,人們便稱之爲“冰毒”。過量或長期使用冰毒可導致急性中毒。嚴重者出現精神混亂、性慾亢進、焦慮、煩躁、幻覺狀態,並可造成驚闕、昏迷甚至死亡。2、關於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通訊員何偉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