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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拍戲圓自己的明星夢,北京某影視學院的學生小涵與爲劇組打工的王某見面至深夜,險些被強姦。日前,王某因犯強姦罪,而被昌平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現年31歲的王某在中專畢業後到廣東深圳打工,後到夜總會做銷售經理,期間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2009年5月,王某來到北京幫劇組打工,有時候幫一些導演和製片人介紹臨時演員。
2011年1月,北京某影視學院的學生小涵(化名)在參加羣衆演員的工作時認識了王某,當時王某自稱“王豪”。2011年6月27日下午,小涵接到王某的電話,說是有個劇組招演員,讓其到昌平區的一個劇組面試。
小涵興奮地過來找王某,二人吃完飯後,王某將小涵帶至位於回龍觀鎮的暫住地,並稱導演會來這裏面試。小涵等了好久也沒等到導演,她不停地催問王某。王某出去了四五回,每次回來都說導演有事兒,暫時來不了。
不知不覺到了第二天凌晨兩點多,王某突然將小涵按在牀上,威脅說:“不許說話,否則掐死你。”說着給了小涵兩耳光,想脫掉小涵的裙子。
小涵嚇壞了,向王某說:“你壓到我的裙子了。”趁王某放鬆警惕,小涵用腳踹王某,高喊救命,又拼命往外跑。小涵在逃跑中聽見王某喊了一句:“你瘋了吧,不要再來找我。”
小涵邊跑邊喊救命,跑到一樓時遇到了房東,在房東的幫助下報了警。
王某因強姦罪被提起公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不承認自己犯了罪,王某稱:“小涵向我要2000元錢,我因爲生氣掐了她的脖子,沒有強姦她。”
王某的辯護人則認爲應當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在此過程中被害人小涵深夜呆在他人家裏,自我保護意識淡漠也有明顯過錯,建議從輕處罰。
昌平區法院經查明暫住地內多位證人的相關證言、被害人小涵的診斷證明、鑑定書、現場勘查等一系列證據,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爲構成強姦罪,因被害人極力反抗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介紹說,此案從一方面提示女孩子們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特別是在夏季等性犯罪高發的季節,避免深夜與陌生人見面,避免在私密空間裏接觸,提高保護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娛樂圈“潛規則”成爲熱點話題的形勢下,懷揣明星夢的女孩別因爲想成名而喪失判斷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