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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發《關於做好糖尿病門特醫保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關於門特鑒定醫療費用支付的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至2016年12月31日廢止。
《糖尿病門診特定病種醫保管理辦法》中所稱1萬元藥品費用,是指糖尿病參保患者按照門特治療,使用降血糖藥品發生的費用,不含其它藥品費用。參保人員在鑒定機構首次鑒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級醫院門診普通疾病報銷政策執行;復查鑒定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一級醫院門特報銷政策執行。登記有效期滿未按規定復查鑒定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普通疾病報銷政策執行,再次申請鑒定按照首次鑒定對待。
應由醫保基金向鑒定機構支付的鑒定醫療費用,按人頭限額付費。醫保基金對鑒定機構綜合付費基數為440元/人,人頭限額付費標准為:參保職工首次鑒定330元/人、復查鑒定395元/人;參保居民首次鑒定220元/人、復查鑒定260元/人。(記者李晶實習生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