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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探索破除司法鑑定的地域壁壘,建立了由糾紛發生地以外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異地鑑定工作機制,對減少人情干擾、保證司法鑑定結果客觀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該院已對十多起案件啓動了異地司法鑑定機制,效果良好。
據介紹,目前,全國法院關於司法鑑定的普遍做法是在本地建立司法鑑定人名冊,採取隨機抽取或搖號的方式確定鑑定機構。這種方式遴選出的鑑定機構仍然侷限於本地區之內,人情干擾難以避免。目前從事民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大多是社會中介組織,採取的是商業化運作模式,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而反覆鑑定的現象時常出現,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爲更好確保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自去年起,二中院通過與北京、上海、石家莊、濟南、瀋陽、成都等10多個地區的法院溝通協調,在外省市法院中介機構名冊中選擇了近百家司法鑑定機構建立專家數據庫。想進入二中院鑑定機構數據庫,除了要符合該院制定的各個行業司法鑑定機構入庫標準外,還需要當地法院推薦,經過嚴格的書面審查和實地考察,最後由考覈小組按照得分高低確定。二中院異地司法鑑定機構數據庫目前主要包括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工程造價鑑定、工程質量鑑定、文檢鑑定等五大類司法鑑定業務,此五類鑑定業務或因涉及案件標的數額大或因非常敏感,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及鑑定腐敗的利益鏈條。
記者在二中院看到了這樣一幕:原被告單位代表全神貫注地盯着搖號機裏快速轉動的綵球,後由原告單位代表叫停,雙方據此確定了鑑定機構。原來,原告在2008年承建了被告的工程,後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而起訴到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工程造價爲9800萬元,而被告僅認可4000萬元。由於數額懸殊太大,承辦法官調解不成,建議通過跨區域司法鑑定予以確認。
原告代表簽完字後告訴記者:“起初擔心對方是本地企業,會到法院找關係,在本地指定一個鑑定機構。現在,由外地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而且又是通過搖號隨機選定,所以我很放心。”而被告單位代表也表示:“我開始還擔心原告漫天要價,現在是自己確認的鑑定機構,怎麼處理都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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