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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租商鋪口頭承諾租期未到,卻因簽訂的合同到期被要求騰房。日前,河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口頭承諾也是承諾,因此判決租戶有權繼續使用房屋。
2009年初,老周在本市河西區一家商場租了個店鋪,用於經營服飾。簽訂合同時,老周和商場口頭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每年一簽合同。此後兩年,老周都按約定與商場續簽合同。2012年2月,老周與商場簽訂的書面合同到期。此時,按照約定雙方應該續簽合同。合同快到期前,商場找到老周稱要漲租金,老周不同意。隨後,商場便以合同到期為由多次要求騰房。在遭到老周拒絕後,商場便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騰交商鋪。
庭審中,老周稱,當初租商鋪時是商場的招商經理承諾租期5年,扣點租金不變,因此不同意商場的訴訟請求。老周說,承租商鋪半年後商場經理曾找過自己,說這個價格租商鋪商場有點吃虧。通過雙方協商,老周每月多交6000元的房租,同時還多交了5000元的物業管理費。2012年2月份,商場要求把扣點租金轉成租金加物業的方式,但是老周不同意。老周稱自己按時繳納商場的租金,商場還壓了自己7000元貨款,因此要求在不漲租金的情況下繼續經營。
針對老周提出的租賃期限問題,商場辯稱招商經理沒有代理權,不能代表公司,因此5年租期的承諾是無效的。老周當庭出示了商場原招商部工作人員的證詞,證明商場曾在招商時對自己承諾租賃期限為5年。
河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老周和商場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關於雙方爭論的租賃期限問題,法院認為在招商的過程中,商場工作人員的工作部門、工作內容足以使老周確信其行為是代表商場的,因此招商經理的承諾應視為商場對老周的承諾。由此,法院判定老周和商場的租賃合同期限應為自2009年初開始的5年,老周有權繼續使用房屋。對於商場要求老周將商鋪騰交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當庭予以駁回。(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