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三名男子互相擔保向銀行借款,到期後,其中一人沒還,後該人被銀行起訴。日前,西青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該人償還本金、利息和罰息,另兩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1年初,家住西青區的江某、趙某、洪某打算做生意,聽說銀行可以辦理小額聯保借款,便商量好互相擔保以向銀行借款。後銀行與三人訂立小額貸款聯保協議和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分別向三人發放借款4萬元。按照約定,借款期爲一年,若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款,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2012年2月借款到期,江某和趙某均如數還款,但洪某卻一分錢也沒有還。
日前,銀行將洪某、江某、趙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洪某償還本金、利息及罰息共41700餘元,江某、趙某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洪某稱沒有能力償還,江、趙二人表示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爲,原告與三被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及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借款義務,期滿後,洪某應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償還義務,逾期未還,應加收罰息。同時,江某、趙某應按照聯保協議書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洪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還本金、利息及罰息共41700餘元,江某、趙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洪某追償。(記者解金釗通訊員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