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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萬靜
在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召開的“中國反歧視類型案件”研討會上,一份中國近十年反歧視類型案件調查報告公佈。
這份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公佈的調查報告顯示,從2000年到2011年間,我國反歧視類型案件逐漸增多,但勝訴卻只有38.05%。報告預見,未來幾年,反歧視類型案件將繼續上升,人民法院裁判案件類型仍然集中在乙肝、健康等領域。
乙肝殘疾性別歧視高發
報告蒐集了2000年至2011年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裁判或仲裁的92起反歧視案件。據統計,反歧視案件涵蓋了“身高”、“乙肝病毒攜帶”、“地域”、“性別”、“長相”、“年齡”、“社會出身”(農村戶籍)、“殘疾”、“生育”、“艾滋病病毒攜帶”、“基因”、“健康狀況”等12個歧視類型。其中乙肝病源攜帶案件41件,佔51.1%;殘疾歧視9件,佔9.8%;性別歧視8件,佔8.7%。
隨着中國公民反歧視意識的提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反歧視訴訟案件經歷了從陌生、猶豫,到逐步認可、接受的變化。
報告稱,在此期間,中國反歧視訴訟案例年份分佈呈波浪形上升發展,出現過兩次快速增長期,分別是2003年至2005年和2008年至2009年。其中,2009年涉訟案例最多,達18起。
報告分析,2008年就業促進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施行,促進了反就業歧視案件的快速增長。可以預見,未來幾年這類案件將繼續上升,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類型仍然集中在乙肝、健康等領域,在短期內不會出現法律禁止的種族、民族案件。
反歧視訴訟案不予受理居多
報告通過對上述92起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的案例結果的統計發現,反歧視訴訟案件敗訴、不予受理居多。這些案例中,勝訴35件,佔38.05%,敗訴28件(包含部分請求被支持或被告改變行爲3件),佔30.44%;不予受理10件,佔10.87%;原告撤訴或終止裁定共兩件,佔2.17%;在審中共4件,佔4.34%。
在92件案件中,就業中的歧視案件共69件,佔75%;公共服務中的歧視案件12件,佔13.04%;教育中的歧視案件兩件,2.17%佔;其他領域的案件共9件,佔9.78%。
根據報告調查,2008年就業促進法實施後,並非所有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都被受理。2011年9月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國內已有兩個艾滋病歧視訴訟類似案件裁判的情況下,仍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其理由或許是案件類型沒有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關案由的目錄。
還有一些反歧視案件,法院或以案由不明確、無法律依據、侵犯權利不明等理由不予受理。在裁判的反歧視訴訟中,法院立案的理由以侵權案件的“特殊侵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勞動權”、“公平就業權”等,還沒有以“不受歧視權”爲案由的案件出現。
報告就此指出,法院不受理這類案件或以不同理由受理的現狀,或使勞動法、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禁止歧視規定的救濟停留在法律文本上。
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混亂
就業歧視作爲歧視案件重災區,它直接關係到被歧視者最基本的尊嚴和最基本的生存問題,其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將長期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理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司法實踐對就業歧視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一直處於一種混亂的狀態。
公益組織益仁平中心負責人陸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部分法院傾向於將平等就業權作爲人格權的一種進行處理,受害人在獲得因失去工作或者不能正常入職遭受的經濟損失之外,還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而有些法院只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有一些法院只判定用人單位侵犯平等就業權而不支持賠償。
例如同樣是入職時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後被拒錄,有的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達到15000元,有的則只有2000元,甚至將就業歧視案件認定爲勞動爭議而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陸軍還表示,根據現有的判決實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偏少,違法成本過低不能阻止用人單位繼續實施歧視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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