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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規範檢察執法辦案工作,進一步健全對扣押涉案款物的內控管理機制,確保涉案當事人合法權益,日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並實施了《扣押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
該規定涉及扣押涉案款物的移交、保管、處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等內容,共計七章、二十四條。進一步完善和規範了檢察機關扣押、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的各個程序,強調扣押、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活動,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必須履行交接、登記、簽字認定等相關手續,必須履行對當事人及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護職能,必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必須依法實行責任追究等。
該規定適應了新形勢下扣押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有利於強化辦案部門和管理部門的責任,實現多渠道、多途徑加強對涉案款物的扣押、管理和處理的監督制約。有利於在提高我院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同時,有效保護涉案個人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利於體現“以人爲本、執法爲民”的檢察服務宗旨,樹立我院在社會、羣衆中的良好形象。該規定還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特點,對進一步推動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 (通訊員劉廣林、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