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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魯哲)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新聞辦官方微博“上海發佈”獲悉,30天晚育假與98天產假不衝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於4月28日公佈實施,產假時間由原來的90天增加爲98天。市人保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指出,98天裏並不包括晚育假。產假是產假,晚育假是晚育假,兩者的享受條件不同,不會因爲產假增加了,就減少了晚育假。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以後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晚育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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