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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小區衛生狀況不佳,出行秩序混亂,電梯故障更令人心惶惶。其中一名業主拒交物業費,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由於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故對其主張的全額物業服務費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欠費”業主支付其中的90%。
某物業公司2009年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始爲塘沽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11年7月,業主陸先生開始拒交物業費。2012年3月,物業公司將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交納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物業費共720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已依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而陸先生辯稱,自己不交物業費是有原因的——小區內照明不好,電梯故障已成常態,電梯內衛生狀況不佳,草地裏面都是野草,根本起不到美化作用;更重要的是,外來車輛隨便進入,物業的不作爲使小區秩序十分混亂。
法院審理後認爲,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標準應與其收取的物業服務費相一致。原、被告間存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係,雙方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現原告承認電梯存在滑梯現象,亦認可小區衛生存在瑕疵,可知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故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全額物業服務費的請求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支付90%。綜上,一審判決,陸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物業公司648元。 律師說法:物業服務不到位也不應一分不交
擊水律師事務所鮑宏聲律師認爲,《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基本原則即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物業公司盡責地完成管理和服務,業主按約足額交納物業費。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和服務中存在不到位情況,違反了合同約定。但陸先生不交物業費的行爲,亦不應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服務沒有達到一定水平,並不是沒有服務和管理;其次,物業管理的職責很多,包括但不限於陸先生所辯稱的那幾項;最後,陸先生作爲業主之一,物業服務合同對其具有約束力,陸先生負有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
鮑宏聲指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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