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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26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爲打擊毒品犯罪,6月25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近年來該院審理的四大典型毒品案件。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孫忠波表示,這四件毒品犯罪案件是2008年以來該院審理的較有影響的毒品犯罪案。當前毒品犯罪案件數量上升,新型毒品種類日趨增多,犯罪主體越來越複雜,80後參與犯罪佔主體,女性參與毒品犯罪比例逐漸升高,犯罪形式呈現集團化、專業化趨勢等等。該院及轄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毒品案件從嚴懲處,有力的打擊毒品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聘請化學專家制毒150公斤
案情回放:2008年底,重慶市渝中區人吳雅、餘正忠(另案處理)、陳冬、蘇懷志(某公司副總)等人共謀用麻黃素製造甲基苯丙胺。經苟志勇(另案處理)介紹,陳冬、王傑在吳雅的安排下專程到廣東省東莞市,找到高分子化學專業畢業的大學生霍飛(女)、吳忠東,邀約他們到重慶試製毒品。2009年初,霍飛在吳雅的安排下在綽號“王木匠”的製毒人員處學到了製造甲基苯丙胺的合成結晶技術,並與吳忠東、王傑等人成功製造出140克甲基苯丙胺。爲大量製造、販賣毒品,吳雅又糾集王傑、陳雲朋等人蔘與製造、販賣甲基苯丙胺,並以其朋友熊某的名義購買了一輛江鈴牌藍色廂式貨車,將其改裝成流動製毒車。
2009年3月至4月,吳雅等人多次使用流動製毒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巴南區等地製造出35642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販賣後獲取了鉅額非法利益。同年4月18日,吳雅等人到成都購買製毒原材料時被警方抓獲。吳雅被捕後,王傑、吳忠東等人利用吳雅被捕前剩下的35公斤麻黃素及另購買的8桶麻黃素,使用流動製毒車繼續組織製造毒品。2009年初至同年6月,吳雅製毒團伙共製造、販賣毒品148324克。吳雅被捕後,未供述該集團製造、販賣毒品的事實,該犯罪集團成員繼續製造、販賣毒品11002.66克。
判決結果:2012年4月1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雅、王傑、蘇懷志、陳冬四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忠東、霍飛、陳雲朋三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80後男子販賣毒品900餘克
案情回放:2010年4月,1981年出生的重慶市江津區人陳焱林邀約1987年出生的馮鵬爲其販賣毒品,兩人一拍即合。由陳焱林出資購買冰毒、麻古,安排馮鵬保管、分裝、販賣毒品。陳焱林出資以馮鵬的名義在重慶市南岸區租下一出租房,提供給馮鵬居住,並以此作爲存放毒品和毒品交易的據點。
2010年11月期間,陳焱林、馮鵬先後共向蔣仁明和黃小梅(另案處理)等人販賣了冰毒155.53克、麻古96粒(9.06克),獲得贓款人民幣41350元。公安民警從陳焱林、馮鵬的租住房和二人隨身攜帶的包內查獲冰毒712.5克、麻古202粒(18.1克)。其中,謝剛爲了販賣毒品,委託蔣仁明在陳焱林、馮鵬處購得冰毒23.37克、麻古96粒(9.06克);孫朝文委託蔣仁明在陳焱林、馮鵬處購得冰毒47.53克、麻古226粒(23.12克);蔣仁明加價轉賣給謝剛、孫朝文後,獲取利潤1350元。另查獲蔣仁明自己向陳焱林、馮鵬購買的冰毒9.63克和蔣仁明從他處購買的冰毒6.65克、麻古1.06克。
判決結果:2011年12月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陳焱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馮鵬、蔣仁明、謝剛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以被告人孫朝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毒鴛鴦”以販養吸
案情回放:重慶市涪陵區人李罡與桂婷婷系夫妻關係,二人均無業。2011年11月兩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徐柏多樂系重慶市涪陵區某人壽保險公司一名職工,2009年4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徐柏多樂平時與李罡關係不錯。
2010年6月至11月期間,李罡多次到重慶市主城區購買“冰毒”(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和“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混合毒品)回涪陵區販賣,也曾邀約徐柏多樂一同前往重慶市主城區,爲其購買毒品提供開車等幫助。在此期間,李罡先後多次向徐柏多樂、姜華、餘東、文傑販賣冰毒共計51.1克,麻古170粒。其中,在李罡的安排下,桂婷婷直接參與販賣冰毒13克,麻古150粒;其朋友徐柏多樂直接參與販賣冰毒7.6克,麻古20粒(1.9克)。
2010年8月的一天,李罡、桂婷婷在原租住的房間內,由李罡提供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共同容留徐柏多樂、姜華、餘東、蔣飛吸食。
判決結果:2011年5月5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李罡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桂婷婷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萬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徐柏多樂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萬元。
避孕套藏毒置於體內
案情回放:2011年11月16日,重慶市墊江縣人周正六爲了獲取報酬,接受他人安排,答應他人吞服用白色安全套包裝的毒品,採取體內藏毒的方式運輸毒品。次日上午,周正六被他人安排到緬甸小勐拉一酒店吞服毒品後,返回雲南省景洪市,並於當日21時30分,搭乘從雲南省景洪市客運站開往昆明市的雲K07270號客車。同年11月18日凌晨3時許,該車行至雲南省玉元高速公路元江縣青龍廠段時,周正六被民警查獲。當日,周正六先後從體內排出用白色安全套包裝的可疑毒品共計61袋,淨重372.25克。經檢驗,查獲的可疑毒品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其中353克毒品的海洛因含量爲30.1%。
判決結果:2012年4月27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周正六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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