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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本次修法擬集中就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進行修改。
存在三大突出問題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2007年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對於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規範勞動關係、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他同時也表示,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大問題。
烏日圖說,目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一是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範;二是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爲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組織等權利得不到很好落實,一些被派遣勞動者長期沒有歸屬感,心理落差較大。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濫用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造成較大沖擊。
因此,草案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修改。
嚴格限制崗位範圍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部分企業突破“三性”崗位範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性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爲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並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續存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提高單位準入門檻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經營不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於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獲得有效賠償。
爲促使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草案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並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註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維護同工同酬原則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爲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增加違法行爲處罰
根據上述修改內容以及進一步嚴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的要求,草案對勞動合同法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處以罰款,並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並可吊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做好法律實施銜接
爲實現修法前後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穩過渡,草案規定,本修正案開始施行時用工單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根據本修正案進行調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司變更登記後,方可繼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對於在修正案施行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自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未依法辦理許可或者申請許可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用工單位、工會組織進行協商,對其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作出妥善處理。勞動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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