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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彌補女兒小時候缺乏母愛的遺憾,母親私自將夫妻共有的唯一房產贈與女兒。母親去世後父親得知此事,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老伴的贈與行爲無效。近期,法院終審判決,訴爭房由父親和女兒各佔50%份額。
文樹茂和郭曉靜結婚已40多年,婚後育有兩男一女。夫妻倆有一套住房,卻登記在郭曉靜的名下。9年前,郭曉靜爲彌補對女兒文紅缺乏母愛的虧欠,亦放心不下其將來的生活,揹着包括丈夫在內的其他家庭成員,悄悄將房產贈與文紅,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郭曉靜去世後,文紅寫下說明書,稱母親已在生前將意願告訴相關人等,但贈與該房是有附加條件的,即該房產不得轉賣,只可轉給三子女的後代之一;三子女都有居住權;父親可以隨心去留。
對此,父親文樹茂並不認可,要求女兒將房產權利人變更其名下,但文紅置之不理。一氣之下,文樹茂和兩個兒子將女兒告上法庭。文樹茂表示,老伴辦過戶手續時未徵得他同意,不同意將該房過戶給文紅。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訴爭房是文樹茂與郭曉靜夫妻共同財產,現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文樹茂同意將該房贈與被告的書面證據,且文樹茂當庭對贈與行爲不予認可;由此認定郭曉靜在贈與行爲過程中沒有徵得文樹茂的同意,被告獲得該房所有權完全是因爲該房登記於郭曉靜一人名下所致。因此,該贈與行爲涉及文樹茂權利的部分無效,而郭曉靜對其個人享有的50%所有權所做的處理應爲有效,故判決訴爭房由原告文樹茂和被告文紅各佔50%份額按份共有,駁回兩名文氏兄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文紅不服,向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中院認爲,上訴人文紅主張其母郭曉靜生前將訴爭房產全部贈與自己並辦理了過戶手續;而被上訴人文樹茂對郭曉靜生前將該房產屬於郭曉靜部分贈與上訴人的事實無異議,但否認將屬於自己的部分贈與上訴人;且被上訴人自結婚後在訴爭房居住至今,無其他房產,故原審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另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請求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爲,確認物權的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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