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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前天(13日)下午,大胡同的一名商戶因在商場裡吸煙被拘留。公安部門提醒市民,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僅違反了剛剛實施的《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而且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夏季是火災多發季,不要在禁止吸煙的13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員、貨物密集的商貿區內吸煙。
大胡同地區是本市的商貿重地,人流、貨物眾多。昨天下午,記者在大胡同天奕商場外看到,一名年輕男子嘴裡叼著一根煙,正要進入商場,被一名工作人員攔下。經過勸誡,男子熄滅了吸了一半的香煙,並表示不會再在商場裡吸煙。
今年5月31日,《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正式施行,包括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在內的13類公共場所全面禁煙。7月10日,本市公安紅橋分局大胡同派出所聯合紅橋區政府大胡同管委辦、紅橋區消防支隊,在大胡同商貿區開展為期百日的吸煙專項治理行動,重點治理區域為大胡同商貿區內攤位、重要進出通道和倉庫,主要對商貿區內商戶、消費者的吸煙行為進行勸誡制止和批評教育。
前天下午3時,聯合治理小組的工作人員來到大胡同商貿區萬隆商廈二樓,在一家文化用品商鋪看到,一名40多歲的男子正在吸煙。工作人員上前對其吸煙行為進行制止,並將其帶回大胡同派出所批評教育。該男子姓張,本市人,是商鋪的經營者,對於在禁煙場所內的吸煙行為,該男子並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沒拿禁煙當回事”,並且阻撓執法人員執法。通過民警教育,該男子認識到了不應該在商鋪內吸煙。最終,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該男子被處以拘留。據了解,2009年,本市大胡同商貿區曾有一例因吸煙被拘留的案例。(記者陳欣通訊員劉詹望)
新聞鏈接
13類全面禁煙公共場所
1.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
2.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3.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
4.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5.錄像廳(室)、游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6.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
7.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
8.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9.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
10.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
11.本條前十項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眾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12.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臺等室內區域;
13.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及區域。
公共場所吸煙相關處罰
《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阻礙控制吸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二)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煙執法人員、禁止吸煙檢查員、勸阻吸煙的人員;(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