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姚雯/漫畫 |
家住遼寧省營口市某村的單親媽媽崔青(化名)終於見到失蹤18天的女兒小白(化名)。看着眼前穿着暴露的小白,崔青的心猛地一沉:“這些天你去哪兒了?你的書包和校服呢?”
13歲的小白一下子跪在母親面前聲淚俱下:“媽,我這些天被人脅迫、打罵,受了很多委屈,多次被人賣了……”
這是發生在去年9月的一幕。眼下,侵害小白的犯罪嫌疑人均被逮捕,強迫、打罵她的人涉嫌組織、強迫賣淫罪,侮辱她的嫖客們涉嫌嫖宿幼女罪。“小白還是學生,13歲的女孩怎麼能被‘嫖宿’?爲啥不認定爲強姦?”7月9日,崔青向記者表示,與小白遭遇相似的還有7個女孩。
繼今年河南永城、浙江永康,2011年陝西略陽,2008年貴州習水等地發生的“嫖宿幼女”案件之後,遼寧營口案再次引起人們反思——“嫖宿幼女罪”能否保護幼女?是否應該廢除?
是否放縱犯罪
崔青之所以不認同“嫖宿幼女罪”,是因爲“量刑太輕了,最高才15年;如果是強姦罪,這些禽獸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真是這樣嗎?
依據刑法,強姦婦女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歲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如有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姦淫多人等加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嫖宿不滿14歲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人認爲,從“起刑點”看,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更嚴厲,更有利於打擊犯罪。“可是,從最高刑看,姦淫幼女適用強姦罪,情節惡劣的可以被判處死刑。”小白的法律援助律師陳棟說。
不過,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教授劉明祥告訴記者,在沒有加重情形的情況下,普通的姦淫幼女行爲和嫖宿幼女相比,刑法對後者的處罰更重。而姦淫比嫖宿惡性更大,所以,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偏高、處罰偏重。“被嫖宿幼女總體而言比被姦淫幼女受害程度輕一些,這一點我們不能忽視,如果無視這一點,是不科學、不合理的。”
他也坦承,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僅爲有期徒刑15年,沒能涵蓋嫖宿幼女的加重情形,也容易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小白的另一位援助律師呂孝權,研究近年來發生的嫖宿幼女案發現,多數侵害人爲國家公職人員或企業家,“要麼有權、要麼有錢”。羣衆對此類案件十分關注,對量刑結果強烈不滿,擔心嫖宿幼女罪成爲“保護傘”、“免死牌”。羣衆的反應引起代表委員的關注。
在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表示,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數據證明:2000年至2004年5年間,全國法院審理嫖宿幼女案176件,240人被判決有罪;2009年,公安機關抓獲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幼女能“同意”賣淫嗎
“孩子們被迫告訴那些男人自己17歲,有的還當場向男人(嫖客)下跪懇求放過自己,但這些人依然不顧一切強行與孩子發生性關係……”與小白一起遭受侵害的另一個女孩小巖(化名)的父親、遼寧營口農民張貴(化名)悲憤地告訴記者。
令人糾結的是,小巖被侵害時剛滿14歲生日,按刑法的規定,她不是嫖宿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當然,如果按強姦罪定罪,小巖是被害人,但能否認定強姦罪,還是未知數。
劉明祥認爲,依據現行刑法,對“嫖宿”應作嚴格解釋。只有幼女之前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爲且收過錢,現在又基於自願同男子發生性關係,甚至主動向男方提出金錢給付要求,才能解釋爲賣淫,並進而認定爲“嫖宿”行爲。
“如果幼女不願意賣淫,或者不願意與這個嫖客發生性關係,嫖客採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應定強姦罪。”劉明祥說。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在2008年版的《刑法學》中表達了相似觀點:“行爲人沒有實施強迫行爲,幼女同意行爲人嫖宿行爲的,應認定爲嫖宿幼女罪。”
問題是,幼女能“同意”賣淫嗎?
未成年人保護專家、北京市人大代表佟麗華告訴記者:“幼女還不滿14週歲,在刑法上,依然屬於無行爲能力人,怎麼會完全理解賣淫的性質和後果?”
“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客觀上認可了幼女賣淫牟利的‘自主性’,以及幼女對性的自由支配能力。”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認爲,該罪忽視了兒童賣淫活動中“被利用”的一面,而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賣淫活動中的兒童均應被推定爲“被利用”。
孫曉梅還表示,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平等,而是在道德上作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是對道德瑕疵幼女的歧視。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屈學武也認爲,這一罪名從立法上給被害幼女冠上“賣淫女”的污名,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不符。
併入強姦罪還是另立新罪
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聲音越來越多。
今年6月,3G門戶網總裁張向東在網上發起關於“‘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姦罪’?”的網絡投票,有50多萬人參與,其中超過97%的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孫曉梅、佟麗華等主張,對於不滿14歲幼女發生性行爲的,無論幼女是否自願,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強姦罪定罪。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錢列陽持相似觀點,他告訴記者,刑法修改時,可以考慮“大強姦罪”立法,即在強姦罪中將暴力、金錢交易等情節一併規定進去。“不過,有金錢交易的,量刑一定要比暴力的輕一點,要體現罪刑相適應。從這個角度說,嫖宿幼女的行爲人,哪怕嫖宿多人,只應加重處罰,而不該上升到死刑。”
“立法固然要保護幼女的利益,但幼男的利益難道不需要保護嗎?”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建議設立兒童性侵害罪,對以支付物質報酬爲手段對兒童實施性侵害的從重處罰。
屈學武也建議,另設一類“對幼兒的性侵犯罪”。既可以解決對幼男的平等保護問題,還可以設置保護幼男幼女的多個罪名,如猥褻幼兒罪、姦淫幼兒罪等,“原強姦罪中的姦淫幼女內容也可以分離出來,併入針對幼兒的這一‘類犯罪’中。”
能否“廢除”,立法機關尚無定論。對“嫖宿幼女按強姦罪定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10年6月回覆孫曉梅的建議時表示:“這一問題,有關方面尚有不同意見,有的提出嫖宿幼女與姦淫幼女兩種犯罪在主觀故意和行爲的客觀方面有明顯不同,不宜以強姦罪論處,我們將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研究論證。”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回覆孫曉梅的建議時表示,決定成立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調研,進一步瞭解司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在總結經驗,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爭取儘早出臺指導意見。
社會還能做什麼
小白失蹤期間,先後有50多名村民幫崔青尋找,所以,小白被“嫖宿”的事情,村裏人漸漸都知道了。
“村裏的人對這件事比較敏感,很歧視,孩子們也都躲着小白。小白心理壓力特別大,不願與人交往,甚至還試圖自殺……”崔青哽咽着說,自己十多年來靠打零工獨自撫養小白,所有的希望都寄託在女兒身上,現在在村裏卻擡不起頭來。
在屈學武看來,輿論對受害幼女的歧視,是“嫖宿幼女罪”帶來的“二次傷害”。在具體辦案過程中,也存在“二次傷害”。“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被嫖宿幼女反覆詢問、多次補錄口供,對受害幼女及其家屬是再次的傷害。”
受害幼女的生活基本都失去常態。張貴告訴記者,小巖以前非常活潑,還參加過省裏組織的武術比賽並獲獎,“現在已輟學,精神恍惚、自閉,任何人靠近她,她都會尖叫……司法鑑定顯示,她是應激性精神障礙。”
社會各方該如何幫助這些幼女及其家長?
“如果不是各方面保護不力、監管不力,正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幼女怎麼會受到傷害?”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張榮麗建議各地婦女、兒童保護機構應對此類案件給予積極的法律援助;建議追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被害人所在學校,以及黨政機關負責人的相應責任;如果有監護失職行爲,公安機關應對監護人進行訓誡。
採訪中,學者們一致建議及早建立兒童性侵害的綜合防治體系——學校、社區等強制報案制度;性侵害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完善辦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偵查處理程序;建立預防校園性侵害機制;加強司法機關、NGO、專家等各方與被害家庭的協作,幫助解決受侵害兒童的法律、心理救助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