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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去年10月,天津市某傢俱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發生火災,遭受鉅額損失。事發後,保險公司卻以火災事故地址不屬於保單約定地址範圍爲由,拒絕傢俱公司的理賠要求。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判令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約賠償。
保險公司未覈保
2008年5月,該傢俱公司在河西區浯水道建成了辦公地點和生產車間,於次月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項目爲房屋建築包括裝修家居。2010年,爲了擴大生產規模,該公司又在河西區柳林附近籌建第二個生產車間,於2010年底建成並投入使用。2011年1月,傢俱公司找到保險公司重新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將第二個車間的不動產值也投了保,同時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約定“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投保”。新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未對投保財產進行覈保,而是沿襲以往與傢俱公司的保單,在地址一欄依舊填寫了傢俱公司的原址。
2011年10月,傢俱公司的第二個生產車間發生火災,造成廠房和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傢俱及原料、機械設備毀損。後經查明,火災是因爲照明燈具與電源線路接觸不良造成局部電熱,引燃照明燈具下方可燃物所致。根據傢俱公司提供的火災損失清單記載,此次火災事故造成房屋建築、機器設備和流動資產等經濟損失共計7000餘萬元。
事故發生後,傢俱公司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要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損失。依據保險合同投保的保險金額,房屋投保比例約爲40%,機器設備投保比例約爲50%,流動資產投保比例約爲50%。因保險合同約定扣減5%的免賠額,傢俱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失賠償數額3000餘萬元。但保險公司以火災事故地址不屬於保單約定的地址範圍爲由,拒絕了傢俱公司的賠償請求。傢俱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應承擔第二個車間火災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因保險公司逾期支付保險金產生的利息損失。
保險標的地址有爭辯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標的地址”約定爲“河西區浯水道”,其含義爲:只要是在“河西區浯水道”範圍以外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將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傢俱公司與保險公司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地址”這一條款的含義及效力,以及保險標的範圍問題上。法院經過調查認定,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履行覈保義務,沒有要求傢俱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且由於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不規範,沒有包括財產明細及賬面原值等最爲重要的事項,造成雙方對該保險合同的理解產生歧義。通過對比兩份保單發現,2010年傢俱公司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爲900萬元,2011年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爲4400萬元,增加數額巨大,證明傢俱公司投保的不動產包含了第二個生產車間。因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應承擔第二個車間火災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向傢俱公司支付保險金人民幣3000萬餘元。對於傢俱公司提出的因保險公司逾期支付保險金產生的利息損失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並指出日期應自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拒絕賠償之日起算。本報記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