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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19日熱線消息7月19日,本報C03版刊發了《8職工8年與他人同工不同酬,今被強行辭退河口區供電公司被曝“用工黑幕”》的報道。19日下午,東營市供電公司和河口區供電公司的負責人來報社說明情況,他們告訴記者,被辭退的周某某、毛某某等8人並非供電公司的員工,“他們是和河口區電力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記者後電話聯繫了當事人,他告訴記者,帖子所述沒有虛假,“我們在河口區供電公司上了8年的班,怎麼說不是他們的員工就不是了呢?”
19日,河口區供電公司向本報就該事件進行了澄清和說明。據河口供電公司負責人介紹,河口區供電公司自2000年8月由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代管以來,正式職工入口一律由山東電力集團公司進行人員招聘,不存在自行招聘行爲。新聞報道中所提及的8人均屬於河口區能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聘用人員。該公司屬於河口供電公司員工集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供電公司的“多產”。8名被辭退人員與供電公司沒有直接人事關係。被辭退的8人是2004年7月,河口區能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獨立法人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招聘部分用工人員,並與河口區能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同時河口能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口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訂了《人事代理合同書》,由河口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爲能源實業有限公司提供人事代理服務,期限與上述時間相同。
2009年合同到期以後,河口區能源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性質與河口區能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相同)因工作需要聘用部分市場化用工人員,上述8人又被該公司錄用,並簽訂了爲期三年的合同,合同期限爲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今年6月份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河口區能源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多次通過送達、電話通知、公告送達等方式向合同到期人員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單》。但文中8人拒絕簽收終止合同書,拒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提出與河口區供電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享受河口區供電公司正式職工工資待遇、補發賠償金等不當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文中8人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享受正式職工工資待遇的條件。但河口區供電公司的負責人又承認,8年來供電公司在人員緊張時,會從工程公司抽人到電力公司幫忙,當時也爲他們申請了電力公司內部的工作賬號,但工資等一直是由工程公司負責發放。
下午18時左右,記者電話聯繫了一位當事人,“當時招聘的時候就是以供電公司的名義招的,合同是和工程公司籤的。”據瞭解,雖然合同不是與供電公司簽署,但8年來他們一直在河口區供電公司上班。“我們這8個人都有各自的工作崗位,有辦公室祕書、政工部的、生產技術部的等等。”他告訴記者,在供電公司上班的前4、5年,工資是由供電公司發放的,後來的2、3年,工資才由工程公司發放。“我們的養老保險也是由供電公司交的。”
對於供電公司和工程公司的關係,供電公司負責人表示,工程公司是由供電公司員工集資成立的公司,有獨立法人,和供電公司沒有關係,是供電公司的“多產”。“不屬於他的員工,他讓我們在他那幹什麼活兒?”當事人疑惑,因爲招聘進入公司至今一直在供電公司上班。當時招聘時還告訴他們,跟供電公司的員工一個待遇,再簽訂合同都不低於第一次簽訂合同時的工資標準。“工程公司就是供電公司的‘三產’,根本就是一個供電公司自己說了算的地方。”
三產:重化工企業、製造業爲了安排下崗、脫崗人員,創辦商業服務業,習慣叫三產。三產管理就是三產企業的計劃和控制過程。
河口區供電公司負責人解釋的多產爲,有企業員工出資建立的公司,屬於電力公司多產企業。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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