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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駕駛重型貨車的司機行駛至路口時未按規定掉頭,與一輛行駛至該路口的出租車相撞,造成出租車內乘客死亡。經一審法院審理,貨車司機因交通肇事罪獲刑7個月。記者從高院瞭解到,今年上半年本市交通肇事罪共收案677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去年12月5日晚,被告人範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行駛至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大街一丁字路口時,未按規定掉頭,掉頭轉彎過程中,與一輛超速行駛至該路口的出租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害,出租車司機受傷、車內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後經認定,範某未按規定掉頭,是事故發生的主要作用因素,負事故主要責任,出租車司機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超速駕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
法庭上,被告人範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認爲範某在事故中不負責任,其行爲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對事故認定書中關於天氣狀況的記載提出異議,認爲案發時段爲霧天,申請對碰撞車輛痕跡及出租車制動性能重新鑑定及調取事故現場監控錄像。
法院審理後認爲,範某駕駛機動車掉頭轉彎時未讓有優先通行權的直行車輛先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範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其身爲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故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一審宣判後,範某不服,目前已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市郭文禮律師認爲,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爲;而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爲,分爲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類型。兩罪都是交通違法行爲,危險駕駛如果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一般要求以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爲條件,而危險駕駛罪不要求造成具體的損害後果,且針對性較強,其主要是針對醉酒駕駛和情節嚴重的飆車追逐競駛。此外,區分一般交通責任事故與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看責任人的行爲是否符合我國《刑法》第13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李川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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