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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暑假正值各類社會培訓高峯,市教委昨日下發《關於規範我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通知》,將嚴格執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制度,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活動。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開設義務教育階段針對主辦學校學生的文化補課班或變相的文化補課班。
據瞭解,本市今年年檢合格、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學校共有民辦中學40所、民辦小學15所、民辦幼兒園161所,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高自考助學機構共有41所,在市教委備案、具有資質的各類民辦培訓機構有900餘家。市教委要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由學校所轄區縣教育局審批管理;高自考助學機構的設置審批、變更等事項由學校所轄區縣教育局、天津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審批管理。未經上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活動。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即公辦學校設立的培訓部,要做到有獨立的辦學場所、獨立的教師隊伍,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和法人財產製度。不得開設義務教育階段針對主辦學校學生的文化補課班或變相的文化補課班;不得將公辦學校本該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藝術、體育以及正常的學生課餘活動,轉爲由其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公辦學校不得以培訓機構的名義收取學費。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必須嚴格按照審批部門批准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進行,準確、清楚地公佈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地點、收費標準等事項。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記者李晶實習生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