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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曉禾前岳父拿出前女婿出具的借條,要求前女婿歸還借款5萬元。可沒想到前女婿小鄭拿出了一紙離婚協議書說,他和前妻離婚時約定,借的這5萬元一人還一半。他同時還拿出一份與前岳父簽訂的借款協議,要求前岳父按協議再借給他10萬元。對此,前岳母反駁稱,10萬元借款協議是在他們離婚前籤的,希望他能對女兒好點,但是他們還是離婚了,現在不可能借他。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法院經審理後並沒有支持前女婿的訴訟請求,而是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前女婿歸還借款2.5萬元。
-以案釋法個人借貸不能要求強行履行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明確爲實踐性合同,而自然人和金融機構簽訂的借貸合同才屬於諾成性合同。也就是說,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中,出借人因自己急需資金或者反悔不願借貸時,借款人不能強行要求其繼續履行出借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小鄭和前岳父之間的借款合同僅僅成立,並未生效,前岳父不同意借款,小鄭不能強行要求前岳父履行出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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