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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胎十月的張女士在醫院自然分娩一名女嬰,正當夫婦倆爲寶貝女兒的誕生激動不已之際,卻被告知女兒右手掌畸形,而此前兩次產前超聲檢查的結果均爲胎兒良好,無畸形情況發生。張女士夫婦傷心之餘,將爲其行產前超聲檢查的一家醫院和一家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記者今天上午從嘉定區法院獲悉,法院依法支持了張女士夫婦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由喜轉悲
2010年11月和2011年1月,在懷孕23周和32周時,張女士分別至一家醫院及一家婦幼保健院做產前超聲檢查,檢查提示胎兒良好,均未發現異常。2011年3月,張女士自然分娩一女嬰,分娩後體檢發現嬰兒右手掌缺失,醫學上稱爲“缺如”。
後續可能需要的高昂治療費用及孩子今後如何生活,都讓這對年輕夫婦傷透了腦筋。他們認爲,如果早知道孩子有殘疾,在懷孕時就可以選擇中止妊娠,從而避免讓孩子和自己陷入兩難境地。正是由於當事的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在產前超聲檢查中未能檢出胎兒右手掌缺如,也沒有盡到應盡的提示、告知義務,才導致胎兒錯誤出生。於是兩人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殘疾賠償金近58萬元。
孰是孰非
被告醫院辯稱,張女士孕23周時在醫院做產前超聲檢查,醫院在檢查中沒有發現胎兒存有大畸形,患兒出生後右手掌缺如畸形,並不屬於六大畸形篩查的範疇,他們對此並無過錯。
被告婦幼保健院則辯稱,張女士孕32周時在婦保院做產前超聲檢查,此時已過大畸形篩查期,客觀上無法發現胎兒四肢的生長情況。患兒出生後右手掌缺如畸形是先天性生長髮育形成的,該後果的發生與醫方的診療行爲沒有因果關係,所以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原告就兩被告在產前超聲檢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申請了醫療損害鑑定。法院依其申請,委託了專業的鑑定機構對這起醫療事件組織了醫療損害鑑定。
責任誰擔
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書等證據,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儘管超聲檢查能發現被檢查者胎兒畸形,但受被檢查者各種因素包括孕婦、孕周及胎兒體位、羊水、胎兒活動、胎兒骨骼聲影等多因素影響,許多器官或部位可能無法顯示或顯示不清,超聲顯象也不可能將胎兒的所有結構都顯示出來。因此,即便是最爲詳盡的篩查,仍不能檢出所有的胎兒畸形。
對於被告醫院來說,儘管超聲檢查不能檢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但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有義務向被檢查者給予必要的說明。本起醫療事件經醫療損害鑑定,已明確被告醫院在超聲檢查過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醫療過錯,即醫方在未檢出胎兒具有六大致死性畸形的情形下,沒有向被檢查者告知受超聲檢查的侷限性,不排除有其他不易發現的胎兒發育缺陷的可能性,侵害了兩原告的知情同意權,應當給予兩原告一定的精神賠償。但兩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因爲患兒右手掌缺如是其先天性生長髮育缺陷導致,與被告醫院的超聲檢查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被告婦幼保健院,因原告張女士在複診超聲檢查時已經過了胎兒畸形篩查期限,此時超聲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爲了檢查胎兒的生長髮育情況,所以被告婦幼保健院在醫療活動中不存在過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對原告其餘訴訟請求則不予支持。
通訊員朱燕佳本報記者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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