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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9日,張某駕駛小客車與陳某駕駛未經車管部門登記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致陳某受傷,二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陳某住院治療31天,後經司法鑑定爲十級傷殘。張某的車輛投保了商業第三者保險,未投保交強險。
2009年4月27日,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餘元,並要求張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首先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賠償70%。張某則辯稱,其車輛投保了商業第三者險,無需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承擔,全部賠償金額均應按責任認定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發生交通事故的兩車均未投保交強險,應由機動車所有人在相當於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應在相當於交強險的分項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對於超出部分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本案的爭議焦點爲:在交強險實施之後,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當由肇事機動車一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按責任比例分擔?
答案是肯定的。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責任保險,目的是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時快速的救治。倘若拒絕投保,那麼交強險對應的賠償責任就應由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來承擔。對於應賠償數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故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張振合律師電話:1375577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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