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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陳先生和妻子簽訂離婚協議後分居,但未辦理離婚手續。三個月後,妻子作為兒子的代理人將陳先生告上法庭,索要撫養費每月1000元,而陳先生的月工資僅有2000元。日前,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索要的費用過高,依據法律規定,有固定收入者,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一審判決陳先生每月給付600元。
今年2月,陳先生和妻子鬧離婚,二人簽了協議,約定2歲的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給撫養費1000元。協議簽訂後雙方分居,但因故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三個月後,妻子作為兒子的代理人,將陳先生告上法庭,稱其一直沒有支付撫養費,要其按每月1000元標准給付兒子從出生到起訴時的撫養費共25000元,且以後每月都要給付1000元。庭審中,陳先生辯稱,兒子出生後,自己盡到了撫養義務,且工資卡一直由女方掌控,分居後她纔歸還。陳先生表示,撫養費數額過高,自己月薪纔2000元,協議書是在不自願情況下被迫簽的,至開庭時與妻子未辦理離婚手續,故協議不能生效。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原告要求今年1月之前的撫養費,未提交證據,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中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的撫養費過高,參考被告收入狀況,酌定每月給付600元為宜;撫養費的給付應以實際發生為限,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尚未離婚,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以後未發生的撫養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2月至6月的撫養費共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