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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偷電動車,專挑同一個地方下手,今天早上,在包河法院,只有小學文化的利辛人趙某站在了審判席上。
據檢察院指控,2012年2月7日,被告人趙某在包河區周谷堆批發市場辦公大樓,盜竊被害人董某停放在此的電動三輪車一輛,經鑑定,價值2240元。第一次得手20天后,2月27日,被告人趙某又在相同地點準備盜竊被害人郭某的電動車時,被市場管理人員發現並現場抓獲。
檢察機關起訴稱,被告人趙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庭審中,趙某對自己的行爲供認不諱,表示無異議,且記者瞭解到,案發後,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2800元,已賠償完畢。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慮到趙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贓物已追回併發還或賠償了被害人損失,故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有一次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二千元。(張蘭李玥玥宋邊本報記者楊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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