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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工商寧河分局接到投訴,稱轄區消費者李先生在某煎烤腸店花費3.5元購買了一套煎餅果子,食用時吃出異物。隨後感覺身體不適,噁心嘔吐。遂在家人的陪護下找到該店,說明情況。店主確認後與消費者李某一起到醫院檢查,共花費240元檢查費。檢查結束後,消費者李某向店主提出索賠,要求就複查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一次性賠償其840元。店主不與認可,提出異物是煎餅果子中的香腸的問題,而香腸並不是其製造的,是從某食品商店進的,讓消費者找商店去。
當消費者找到食品商店時,商店提出此香腸雖是該店出售的,但是是從遼寧某食品廠進的貨,應該找廠家去。消費者與兩個經營者反覆交涉無果,無奈之下來到縣消協投訴,請求幫助。接到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本着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立即展開調查,經覈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工作人員向經營者強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經營者責任引起的消費爭議,消費者爲解決該爭議而產生的交通費、郵寄費、運輸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經營者承擔”。經消協耐心調解,最終三方達成一致,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各種費用800元,先由兩個經營者墊付,再由食品商店向該食品廠追償。同時,工商部門責令出售問題香腸的食品商店對該批次的香腸進行了下架處理,並進行檢測,將視檢測結果做進一步處理。(通訊員嶽林春徐雲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