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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平:我是貴州人,1998年在深圳打工時結識了合肥的凌勝志並發展成戀人關係,1999年結婚。婚後懷孕的我,辭掉了深圳的工作,到合肥生子、服侍公婆。今年6月丈夫從深圳回來沒有說明任何理由,便提出離婚,我堅決不同意,可是丈夫一紙訴狀將我告上法庭,我不知該怎麼辦纔好。請問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哪些是一方的個人財產?若離婚我能得到些什麼?
馬大姐回覆:你好!針對你遇到的情況,我們建議你要抓緊時間諮詢律師或聘請律師,由律師幫你維權。
至於你提到的夫妻共有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對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做出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若離婚,你要注意的是:第一,要爭取共有房產的分割;第二,要爭取共有財產的分割,如果男方有過錯,可以要求法院多分財產給自己;其三,向丈夫索要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的補償費用;最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根據你說的情況,你的孩子已滿十週歲,如孩子願意和你共同生活,你也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並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
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您如果在家庭、婚姻、生活當中有什麼困難和困惑,請發送到hfflqyb@sohu.com,我們將竭誠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