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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夫妻因瑣事矛盾分居多年,互不諒解。如今孩子長大成人,雙方第三次對簿公堂終於離婚。
1990年,李某與何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後登記結婚,生有一個孩子。隨後,二人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丈夫李某曾於1996年和2006年兩次上告法院要求離婚,因妻子何某不同意,兩次訴請均被駁回。自2006年開始,李某離家到別處居住,二人婚後承租的公產房由何某和女兒居住。如今女兒已經上大學,何某將離婚訴狀提交至法院。
原告何某訴稱,被告李某離家出走多年,不盡任何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後所住公產房由原告承租居住,被告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請依法分割;被告應給付以前拖欠的及今後孩子上學、婚嫁等所需撫養費和教育費。
被告李某辯稱,與原告分居期間曾支付孩子撫養費、教育費共2萬餘元,後因下崗生活困難未再付。現同意離婚,要求將婚後住房判由被告承租居住,已支取的公積金存款用於租房不同意分割,賬戶餘額同意分割。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准予原、被告離婚,一審判決被告已支取的公積金存款及現有公積金賬戶內存款餘額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所住公產房系原、被告婚後取得,權利應共享,根據該房權屬性質及雙方各自實際情況,宜由被告繼續承租居住;被告按雙方認可的市場價格給付原告50%的經濟補償,由原告自行解決住房。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今後孩子撫養費及教育費,因孩子現已成年,該主張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支持。(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