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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人系同村村民,先是因爲競選村幹部發生矛盾,而後又因爲一個將要展開的工程而成爲潛在競爭對手。於是,其中一人指使第三人攜帶槍支,將另一人槍擊成重傷。在種種確鑿證據面前,他受到了應有刑罰。
法庭經審理查明,呂某與高某均爲本市大港某村村民,兩家曾因村委會選舉問題而發生過矛盾。2005年,一條高速公路在兩人所在村鎮界內建設前期的地上物覈實、賠償工作展開。呂某爲與高某爭奪該高速公路的相關工程,與張某(同案犯,已判刑)預謀,並指使其對高某實施傷害。隨後,呂某向張某提供了高某的家庭住址、體貌特徵及所駕駛汽車等情況。後張某於2005年6月8日晚,頭戴面罩、身穿迷彩服、攜帶槍支前往高某家門口,開槍將其右腿打傷。經鑑定,高某的損傷程度爲重傷,構成五級傷殘。
呂某被抓獲後,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儘管呂某提出“本案案發時間在前,而2006年12月那條高速公路工程標段纔有批文,即高某被槍擊在前,工程項目在後,犯罪動機不成立”的辯護意見,但其實早在2004年,該地區已有傳言要修高速公路,且地上物覈實、賠償工作是從2005年就開始開展的。因而,犯罪動機認定在時間上與客觀事實並不矛盾。結合衆多證人證言證物,包括已被抓獲判刑的張某供述,可認定呂某犯有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同張某賠償高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7萬餘元並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