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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軋死自己保險拒賠被訴
司機劉某被自己駕駛的車輛軋死,這場離奇的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繼而又引發了一場稀奇的保險合同訴訟,順義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記者發現,此類案件並無明確法律依據,各地法院在審判中由於法律理解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普遍存在。
奇案:司機甩出車後被自己車軋死
去年8月30日午夜,在順義區京承高速進京方向,劉某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時,車輛右前部與一輛在應急車道內駕駛的貨車左側相撞,劉某被從駕駛室前風擋玻璃甩出車外,摔在車道內,此時牽引車仍在向前慣性行駛,劉某被牽引車軋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事發時的現場照片顯示,劉某的下肢當時被壓在牽引車輪胎之下。劉某死亡後,順義區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系交通事故後失血性休克死亡,身體所受損傷碾壓可以形成。交通隊最終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死者劉某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機,劉某的家屬將物流公司老板張某起訴到法院索賠,張某共計賠付給劉某家屬各項費用40萬元。
張某隨後向保險公司索賠這40萬元。張某於2010年為出事的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分別為24.4萬元和50萬元,然而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劉某死亡的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劉某系本車司機,屬車上人員,不是保險車輛的第三者,依照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認為,事發時劉某被甩出車外,落地後發生被該車碾壓的交通事故,劉某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第三者責任險。
爭議:自己撞死自己同案不同判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自己撞死自己,聽起來不可思議,但這樣的慘劇卻時有發生。近年來,全國多家法院審理過司機被自己車輛撞死的保險合同糾紛,死者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為保險公司如何賠償的焦點,但由於其中並無明確法律規范可循,各地法院對相同案件的處理存在明顯的同案不同判。
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去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因為停車後沒拉手剎導致車輛倒溜,運輸公司司機張某被自己的車擠死在牆上。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已經停止駕駛行為,在車外遭受人身傷害,應認定張某已非車上人員,與一般的行人無異,因此法院認為,張某就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最後,法院判決兩家保險公司應賠付31萬元給運輸公司。
去年10月17日,淮安市司機董某停車後,同樣沒拉手剎下車,導致自己的車向前溜滑行,將董某擠在牆上當場死亡。淮安市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機董某不屬於交強險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強險”是保護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車人員包含被保險人及本車駕駛員;二是駕駛員因不當駕駛行為而導致了自身的死亡,應由他自己來承擔侵權損害後果,由保險公司為其買單不合法理。
法院人士:保險公司可通融賠付
針對司機劉某駕車碾死自己的案子,一名從事保險合同糾紛審判工作的法院人士表示,與其他案件不同,劉某在身份認定上爭議更大,因劉某當時並非主動下車,而是在第一次撞擊中被動被甩出駕駛室,這個過程並不是受劉某自己控制的,這種情況能否使劉某的身份從“車上人員”轉變為“第三者”,值得商榷。
對於這種非常特別的保險案件,法院人士建議可以從個案角度去平衡,比如保險公司進行通融賠付(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本不應完全承擔賠付責任,但仍賠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的行為)或者由法院組織雙方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