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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和“吋”是不同的計量單位,河南一電器公司因在廣告中沒有區分清楚兩個字,被法院認定爲民事欺詐。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日前判令被告電器公司“1+1”賠償消費者王女士6590元。(據《大河報》)
可能電器公司會覺得冤。“寸”和“吋”用得混亂,不是已成“商業慣例”了嗎?的確,在現在市場中,“寸”和“吋”確實用得比較亂,鬧得消費者往往一頭霧水。這裏面有真弄不清的商家,但很多恐怕只是渾水摸魚,“因錯就錯”罷了。道理很簡單,因爲他們只往裏糊塗並不往外糊塗。
比如說買蛋糕。經常碰到的情況是,到手後往往比先前訂時預想的小了一大圈。一問才被告知,訂的是“寸”,實質是“吋”。因“寸”“吋”差別造成的蛋糕縮水,基本成了潛規則。之所以說他們是“渾水摸魚”,是因爲我們從沒見過蛋糕店有把“寸”和“吋”用反了以致蛋糕“意外擴大”的情形。
一些商家在“寸”和“吋”上玩文字遊戲,損害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而國家《計量法》早規定了,各行業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寸”和“吋”都不是法定的,因此無論用哪個都有違法之嫌。
一方面違着法,一方面“糊塗”着賺着錢,甚者更把這種糊弄當成“商業慣例”以妄圖延續下去。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實質都是消費者在吃虧。貌似玩得挺穩當,一旦有消費者較了真,商家可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做生意如做人,還是規規矩矩的好。(文/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