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首次庭審涉及三大問題
8月15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被告木心沒有出庭,她的代理律師張移答辯時認爲,本案在原被告主體資格、證據的真實合法性、原告經濟損失的認定諸多方面存在問題。張移還認爲,原告以名譽侵權訴訟爲名,實質上涉嫌商業炒作,企圖用資本的力量,鉗制和打壓公民網絡言論自由表達。對原告錯告被告造成被告經濟損失的,被告保留追索的訴權。
首先,100萬元的損失是如何構成的?原告律師認爲原告的經濟損失由以下幾方面組成:經營利潤;母公司克莉絲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價下跌的損失;以及處理此事件的人力物力損失,包括律師費5000元、公證費1700元等。
其次,有關原告主體適格問題,被告代理人富敏榮律師認爲,“克莉絲汀”品牌的權利人究竟是原告“上海克莉絲汀”還是發表澄清聲明的“克莉絲汀國際”?只有確定誰是“克莉絲汀”品牌的權利人,這個權利人才是適格的原告。如果“克莉絲汀”的商譽權屬於“上海克莉絲汀”和“克莉絲汀國際”共同所有,那麼應當由兩家公司共同提起訴訟,上海克莉絲汀無權單獨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第三,富敏榮律師還提出,人人網上名爲木心(化名)的女性有500多人,原告如何把發帖的“木心”與本案被告“木心”聯繫起來,或者說作出同一性認定的?對此,原告律師稱,憑姓名、性別、大學生的一般年齡,以及傳聞被查封的奶油廠所在地金山區這幾個要素,在公安派出所查到的被告信息,憑這些信息認定在人人網發佈信息的就是被告當事人。
鑑於原告之前未對網頁進行公證,原告律師當庭向法庭申請調查令,要求進一步展開調查。9月上旬此案將再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