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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省政協調研組到東莞開展專題調研。針對政協委員履職不積極等問題,市政協主席李毓全向調研組建議,建立明確詳細的政協委員管理和退出制度。
李毓全認爲,政協委員在履職上必須有硬性要求,如每年必須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條社情民意,撰寫一份調研報告等。對於經常不參加會議活動、視察調研的不作爲委員,他建議“該批評的要批評,該警告的要警告,該撤銷委員資格的要撤銷委員資格”。
這並不是東莞市政協就委員履職問題第一次發出類似聲音。
早在2010年,一次政協常委會議,原本應到委員75人,卻有21人請假缺席,時任政協主席劉樹基在會上公開對“不稱職”的委員提出了嚴肅批評,認爲“不積極出席常委會的委員,是對常委會和政協文化的不尊重。”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較大社會反響,市政協會風也一度大爲改觀,只是委員請假缺席會議的情況仍屢有發生。
衆所周知,我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政協委員代表廣大人民羣衆履行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等職能。因此,政協委員不僅是榮譽,更是一種責任。委員們應該察民情、聚民心、集民智,當好民衆利益的代言人,做好公共事務的監督者、參與者;同時,並利用好各種機會、平臺和渠道,在政府與民衆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樑,爲政府決策部門提供及時、科學、有效的民意支撐。
而要做好“民聲的耳朵,民意的嘴巴”,就必須要政協委員按時出席會議、準備提案,需要他們花費充足的時間,付出更多的心血與智慧認真履行委員職責。
現行機制下,能否按時保量的參加政協會議、調研活動,能否及時反映社情民意、提交提案,對政協委員履職會產生最直接的影響。所以,在參加政協會議、提交提案等履職行爲上制定基本的標準,並明確相應的罰則,是十分必要的。此舉,可以通過強化約束手段,來推動委員履職行爲自我規範,令履職不積極、不合格的委員有被勸退的壓力,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並最終激發委員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政協組織的履職實效。
事實上,今年4月,省政協九屆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就通過了《省政協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協委員列入會議活動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政協委員未請假缺席政協會議兩次,將被除名。而出臺這項新規,正式爲了解決部分委員存在的責任意識不強,參加會議活動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不過,應該明確的是,能否按時出席會議,有沒有提交提案,只是衡量委員履職態度的一種基礎指標。要讓政協委員更好地發揮參政議政作用,不僅要看他們履職的頻率與態度,更要看他們的履職效率。
其實,要做到不缺席會議,準備一份提案,並不是很難,難的是如何提高委員的履職效率。客觀地說,不少政協委員在履職中甘當當“好好先生”,不敢直面問題。於是,在每一年的政協提案中,不乏一些“馬虎草率”之作。這些不稱職的履職行爲,更加影響政協組織的公信力。
作爲一名普通民衆,坦率地說,我們除了關心政協委員的開會考勤、提案之外,更關心他們調查了多少民情,吸納了多少民智,反映了多少民聲。
南方日報記者劉進